結婚半年離婚彩禮怎麼判,很多閃婚的夫妻在婚後發現對方並不是自己的真愛,那麼就會選擇離婚,而關於彩禮錢的判別卻是很多人在意的,下面為大家分享結婚半年離婚彩禮怎麼判。
結婚半年離婚彩禮怎麼判1
一、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一)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
(二)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三)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四)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五)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
(六)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七)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還應包括各自的親屬。
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二、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
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三、相關法規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結婚半年離婚彩禮怎麼判2
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關於彩禮的問題,非常謹慎,判決此類糾紛時所堅持的基本原則,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或締結婚姻關係後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收彩禮一方應當返還。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的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且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共同生活應當理解為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進行生產和生活,並且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雖未舉行婚禮但已經共同居住和生產的,也應認定為共同生活。
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返還方式的確定:
(一)接受人接受後,未用於置辦結婚物品的,返還彩禮時應當返還現金。
(二)接受人接受彩禮後,確用於置辦結婚物品的,女方以現金方式返還確有困難的,可以考慮分割共同使用的物品;
對於未登記、和登記後沒有共同生活即解除婚姻關係彩禮的返還,同樣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分以下情形:第一,雙方未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方應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起算。第二,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方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結婚半年離婚彩禮怎麼判3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彩禮能拿回嗎
一般只要是結婚的,不論多久,離婚彩禮是不能拿回,但是雙方可以協商,或是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財產怎麼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無論婚姻多長時間,即使結婚不到一年時間,只要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都可以依法進行分割。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結婚後怎麼維持感情
一、有時間一起做一些事情
結婚後的生活也是一樣能豐富的,並不是白天只是上班,到了晚上就是玩手機。即便是宅在家裏也可以一起做家務,看一場電影或是約個會什麼的,這能給女性帶來很多的幸福感及少女心,關鍵是有助於感情的升温,保持戀愛的味道。
二、多照顧對方的感受
兩人結婚了,就是從兩個人變成兩家人了,不要再像戀愛那會那麼任性了,雖然夫妻爭吵是常見的事情,但是有時候不必要的爭吵是沒必要的,不要經常無理取鬧。如果誰做的不好,可以放在台面上清楚的解決,這樣雙方都能有所進步,而不會將感情吵沒了,需要多為對方着想。
三、婚後互相支持對方
既然結婚在一起了,婚後就要不離不棄,不管遇到什麼樣的困難,不管做什麼決定,兩人都要懂得相互包容。對方的努力不能視而不見,對方的壓力更不能忽略,需給予對方適當的支撐,這樣兩人才能相伴而行。
四、婚後消費要合理
現在的女人獨立能力都比較強,自己想買什麼就買什麼,想吃什麼就吃什麼,但是婚後的生活就不一樣了,畢竟是要過日子,花錢也不能大手大腳的。因為這時候個人收入變成兩個家庭的收入,不能像婚前那麼任性,而婚後女人最好也有自己的經濟來源,這樣女性在家庭中才不會喪失話語權和家庭的地位。
五、婚後不要荒廢自己
結婚後不要只在家裏養兒育女,其實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做,最好有份自己的工作,對自己的興趣和愛好不能隨便丟棄,婚後一樣做一個精緻女人,提升個人氣質,不做黃臉婆。
六、多愛護家人
婚後家人變得多了,但也不能有見外的想法或是排斥心理,不管是長輩還是晚輩,有困難的時候要積極幫助對方,沒事的可以多走走親戚,對雙方父母都要好好的尊重,不要沒事就給對方臉色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