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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的監護人是誰

來源:時尚冬    閲讀: 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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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的監護人是誰,孤兒在生活中的比例很小,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着,因此在如今社會中,我們對孤兒的照顧也越來越多,儘量給每一個孩子帶來幸福,以下分享孤兒的監護人是誰

孤兒的監護人是誰1

一、誰是孤兒的監護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孤兒的監護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概念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在親權章節詳盡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之餘,監護制度緊接其後,以類似台灣民法中“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的規定以示銜接。

孤兒的監護人是誰

三、民法典中哪些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可以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的關於“誰是孤兒的監護人”的相關法律。孤兒從小就缺少照顧,確定監護人是一個尤為重要的事情,但是作為孤兒的監護人也要好好照顧他們,給予他們從小就缺失的關愛。

孤兒的監護人是誰2

孤兒院中孤兒的監護人是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由於孤兒院大多是民政部門的下設機構或由民政部門許可成立的福利機構,因此實際中,孤兒院中孤兒的監護人一般是本地的民政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擴展資料:

1、兒童福利院收容兒童的種類:

兒童福利院主要收容無依無靠、無人撫養的孤兒、棄嬰和殘廢兒童。還可以根據條件自費收養在家中實在無力照管的殘疾嬰幼兒。

2、向兒童福利院申請領養嬰幼兒的手續:

結婚多年,並經區縣一級醫院確診一方無生育能力,無已過繼或領養兒童,具有撫養幼兒的經濟能力,持城市正式居民或農村户口的夫妻,可攜帶户籍證明、區縣一級醫院出具的一方無生育能力證明,及由夫妻雙方單位加具意見的領養嬰幼兒申請書,直接前往兒童福利院申請辦理領養登記手續。

孤兒的監護人是誰 第2張

經院方審核後,即可待領。待有可領養嬰幼兒時,由院方通知辦理領養手續。試養一個月後,雙方如無異議,即由院方將嬰幼兒户口遷移證以及領養證明交領養人辦理入户,正式確認親屬關係。

3、外國人從兒童福利院領養兒童的方法:

長期在華居住或雖在本國居住但與我國有密切往來的外國官員、專家、友好人士和公民,婚後無子女,又無生育能力,並具有正當職業,無不良企圖,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從兒童福利院領養中國嬰幼兒。領養嬰幼兒只限一人。

領養者須事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我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使館簽證,附上本人職業各經濟狀況的證明,辦妥本國入境證件,再報兒童福利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批准後,才可以去兒童福利院領養。

孤兒的監護人是誰3

兒童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

(一)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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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沒有監護人怎麼辦

當事人沒有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訴訟代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七至六十八條明確: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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