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證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無論是什麼樣的婚姻,離婚證都可以有效的保護你的婚姻財產,提供法律的幫助,打算離婚的人也有必要了解,下面分享辦理離婚證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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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離婚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男女雙方必須自願離婚。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户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户口;
5、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6、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二、登記離婚的證件材料
l、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2、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的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登記離婚的程序
1、辦理離婚的夫妻一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5、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四、離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l、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離婚登記每對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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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離婚需要的證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1、證明自己身份的相關證件身份證、户口本等;
2、所持有的結婚證;
3、夫妻雙方一起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二、中國香港、中國台灣、中國澳門的居民、海外華僑、非本國人員:
1、所持有結婚證;
2、夫妻雙方一起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3、中國香港、中國台灣、中國澳門的居民要有自己的有效通行證件;
4、代表自己身份的證件;
5、海外華僑、非本國人員要有護照。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是是外國公民一方是中國公民想要離婚的話,如果結婚證是中國政府發放的,是能夠進行協議離婚的。如果雙方協商失敗,要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一般來説如果涉外離婚所攜帶的所有相關材料都很正確,基本上半個小時左右就可以下發離婚證。
三、正常情況下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前提是要經過夫妻之間的友好協商,兩方都有意願進行離婚,而且要簽訂離婚協議後,離婚協議書上要表明在有子女的情況下的子女歸屬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等等的解決結果,才可以攜帶材料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所需材料如下:
1、證明自己身份的.相關證件身份證、户口本等;
2、所持有結婚證;
3、夫妻兩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
4、夫妻兩方自己一個人的1寸近期免冠半身照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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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怎麼辦理離婚證
通常情況將不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不可以單獨自己一個人辦理。
你可以通過兩種方式:
1、協議離婚:雙方
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帶各自的身份證、結婚證、户口本,離婚協議。
2、起訴離婚:向對方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最近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起訴,需要提交户籍信息、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辦理離異手續,必須兩人一起拿着各自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單獨證件照片幾張,去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機關辦事大廳辦理!需要雙方簽名按手印,以及詢問你們子女撫養權問題,共有財產分割問題,是否達成協議,完後要求你們把離異協議手書到民政部門專門表格中,再簽名和按手印在協議中。這才給你們辦理離異手續。一人去,是不會受理的。
一方不在家如何離婚
另一方不在家,需要分幾種情況分析:
1、如果是能聯繫到本人,短時間不在家且配合離婚的,可以等另一方回來後再辦理離婚手續。
2、另一方不出庭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3、另一方失蹤的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離婚訴訟。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