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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講座講稿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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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神話中美麗傳神的“女禍補天”的故事,講述了人類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摶黃土作人”,並“煉五色石補蒼天”。從此,誕生了人類社會,但在現實的社會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個跪着的奴隸,後來經過15次的演變,才成爲今天的“女”字,不過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跡。直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婦女的地位纔得到根本性的改變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靈那樣,及時報警,保存證據,積極通過當地援助機構,尋求法律幫助。此外,還要在訴訟前掌握好對方的財產線索。2、禁止生育協議[案例]20xx年5月,治某(女方)與錢某(男方)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孩子由治某撫養。離婚後二人又達成書面協議:爲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撫養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響財產的繼承權歸他人所有,再婚後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違者支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20xx年10月錢某與王某(女、未婚)結婚,並於20xx年11月生育一子(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錢某生孩子後就以錢某違約爲由,向其索要違約金2萬元,遭到錢某拒絕,治某向法院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錢某承擔違約金。[評析]此案的離婚夫妻禁止生育協議無效。首先生育權不因爲與他人的協商行爲而受到限制。生育權是法定的,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公民想什麼時候行使這種權利就可隨時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爲都是非法的、無效的.。當然,公民也可放棄這項權利,但這種放棄必須以自願爲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時放棄了這種權利,以後又想生育子女,同樣可以繼續行使生育權。在本案中,雙方達成禁止生育的協議,是對法律賦予公民生育權的人爲限制,違反了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權的規定。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爲是無效的。其次,原、被告訂立的禁止生育的協議,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權。按照《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權,必然也會限制王某的生育權,因爲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權必須以丈夫的生育權不受到限制爲前提。可見,原、被告訂立的協議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權,是違反婦女權益保護法的行爲。3、病妻告丈夫討得手術費

婦女權益保障法講座講稿

案情回放:趙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職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劉蓮告到法院,說他不拿錢給需要做心臟二尖瓣置換手術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萬元給她做手術。南岸區法院調查得知,劉在10多歲時就患心臟病,小孩出世後病情愈發嚴重,最後導致半邊癱,生活無法自理。劉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訴女兒的病情和無奈,甚至還將女兒擡到法院。

“並不是丈夫不盡扶養義務。”南岸區法院維權合議庭承辦法官黃家琴經多方瞭解,就在去年春節,趙明還出錢給妻子治療。趙是聘用人員,每月800多元工資,爲了家庭和妻子,他捨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瞭解情況後,黃法官開始做雙方的工作。開始,趙仍以無錢爲由拒付醫療費。法官跑了10天,趙終於多方籌集了一筆鉅款交給妻子做手術。手術期間,黃法官還三次前往西南醫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錢,終於感動了劉,去年5月18日,劉主動向法院撤訴。經歷了這個官司後,二人也因此離婚。

案件背後:昨日,記者在工商大學校門口見到值勤的趙明。趙稱,他理解前妻當初的行爲,現在他們相處得像朋友一樣。今天就是“三八節”,他祝福前妻節日快樂,身體健康。而劉蓮昨日稱,她現在基本能夠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4、丈夫有外遇妻子獲補償

案情回放:1996年,張芹和吳建戀愛並於次年結婚,後生下一子。婚後兩人感情並不好。1999年9月至20xx年10月期間,吳建受工作單位委派,先後到瀘州和成都工作。20xx年至去年1月期間,他與別的女子同居,不再對張芹盡夫妻義務,隨後提出離婚。

市一中院認爲,吳建未離婚而與他人同居,對婚姻有過錯,而且在離婚過程中有隱匿和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根據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終審判決兩人離婚,孩子歸張芹撫養,吳建一次性給付17萬餘元撫養費、財產補償6萬元,損耗賠償5萬元。

案件背後:主審法官認爲,吳建長期在外工作,未盡到爲人夫、爲人父的責任,對家庭和子女缺乏關心,並在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依法應給予張芹賠償。在離婚過程中,吳建又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爲,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無法確定,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張芹應該得到補償。5、離婚欲割腕調解去心結案情回放:今年45歲的劉軍和王蘭是大學同學。10多年前,他們在同一所重點大學讀書時,曾談過戀愛。畢業時,被同學們稱爲“才子佳人”的劉軍和王蘭卻因種種現實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劉軍和王蘭在同學會上不期而遇。此時,他們才發現雙方居然在同一個城市工作。這次偶遇讓兩人埋藏10多年的戀情突然爆發,他們告別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終於走進婚姻殿堂,圓了兩人10多年前的夢。

然而,他們此時才發現,同爲重點大學教授的兩人,個性都很要強,經常爲家庭瑣事各不相讓,矛盾逐步升級。去年年底,劉軍以夫妻感情不合爲由,起訴到南岸區法院,要求與王蘭離婚。而王蘭堅決不同意離婚。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蘭被劉軍的一句氣話刺激,突然打開隨身攜帶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蘭異常表現的主審法官當即衝過去,奪過小刀,這才化險爲夷。事後,經法官精心調解,女教授最終答應離婚,兩人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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