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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加班費的證據由誰提供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6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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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加班費的證據由誰提供呢?很多朋友因爲加班,沒有拿到加班費,無從下手,即便有維權意識卻不知道如何索求加班的證據,那該怎麼辦你?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訴求加班費的證據由誰提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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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其中沒有把追索加班費列入舉證責任倒置的範圍,可見,追索加班費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

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就討要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問題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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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上,考慮用人單位一般掌握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據,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事實的舉證責任。不過,讓用人單位一方承擔舉證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顯然不合常理。同時,不少勞動者主張的加班事實時間跨度較長,若要求用人單位一概提供相應證據,對用人單位來說過於不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加班費舉證責任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處於弱勢地位,考慮到勞動者舉證的實際困難,對勞動者舉證不能過於苛求,可適當減輕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只要勞動者一方提出基本證據,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資條、交接班記錄、證人證言等可以證明有加班的事實,即可視爲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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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勞動者一方提出基本證據,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資條、交接班記錄、證人證言等可以證明有加班的事實,即可視爲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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