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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主動延長時間工作是否屬於加班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3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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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過年主動延長時間工作是否屬於加班嗎?過年之前的時候爲了完成工作來讓自己的過年假期更加完整很多人都會主動選擇延長時間工作,那麼這是不是就是加班呢?下面一起來看看過年主動延長時間工作是否屬於加班吧。

過年主動延長時間工作是否屬於加班
過年主動延長時間工作是否屬於加班1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過年主動延長時間工作是否屬於加班?

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爲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也就是說,只有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僅僅是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注意:

下列情形不能認定爲員工自願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一)、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關於加班的規定,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就是有效的,對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有約束力。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承認員工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爲爲加班,則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休假。

(二)、用人單位已在事實上默認了該種行爲爲加班(如允許員工打加班卡),或對於員工自願加班已有支付加班費的先例,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過年主動延長時間工作是否屬於加班2

加班加點”和“延長工作時間”這兩種情況有什麼本質區別?應按什麼標準支付工資?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長度的工作時間。而加班加點是指勞動者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數和每週的工作天數超過法律規定(日8小時,周40小時)的最高限制的工作日時數和工作周天數,也就是常說的.加班加點。根據習慣,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延長工作時間成爲加班;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稱爲加點。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作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日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150%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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