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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畢業生合同集合五篇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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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畢業生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畢業生合同集合五篇

畢業生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證編號: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爲甲方的職工,確立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雙方應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工作崗位及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 地區擔任 工作,並按甲方關於本崗位工作任務和職責要求完成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

第三條 乙方在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得同時受聘其他公司或個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乙方纔可以從事其他兼職行爲。

第四條 合同期內因經營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指派乙方從事其他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 種方式工時制度。

(1)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工作週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調休、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六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合理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加班時間,以實際發生的時間爲準,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標準支付乙方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如下: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七條 乙方需要請假的,須提前1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批准後,方可請假。因緊急情況確需要請事假的,須事先告知甲方請假的事由和期限。

乙方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申請或告知義務的,按曠工處理,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分。

第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第九條 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乙方的月工資爲 元(稅前)。因請假而減少的工作天數應按照(月工資÷30天)的標準予以扣除,不足半天的不予計算,超過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甲方應在每月的 號前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乙方的上月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和剋扣乙方工資。

甲方可在合同期內根據工作實際調整乙方工作崗位以及其工資發放標準。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資,應當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 甲方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爲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不得拖欠、漏繳社會保險費用,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十一條 甲方支付給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根據乙方的崗位確定,但不得低於臨沂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章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十二條 甲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需要,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3、違反操作規程的。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第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特別是規章制度中嚴格禁止的條款,符合除名條件的,甲方有權給予乙處分或者無條件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遵紀守法的教育和培訓,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積極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十八條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

第十九條 乙方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出滿勤、幹滿點,工作時間在崗在位。

第二十條 乙方根據甲方規定每年度進行崗位述職,甲方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覈評價。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及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應相應變更合同內容。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勞動關係即行終止,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如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或僞造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瀆職,營私舞弊,泄漏商業機密,對甲方利益損害超過5000元的;

(5)涉及違法及不良行爲,或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外部同行業、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處兼職、發展個人業務、客戶的;或者在不相關企業兼職,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致使甲方損失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經甲方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7)自行、結夥或勾結公司外部人員打架鬥毆或尋釁鬧事或打罵本公司員工並負主要責任的;

(8)乙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

(9)乙方一年以內累計遲到、早退、脫崗、串崗超過20次,事假超過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的,病假超過《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的工資: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對乙方的年度工作進行考覈評價,經考覈不合格的;

(5)國家對於乙方的工作崗位有特殊的資質要求,而乙方因個人原因失去該資質,甲乙雙方就調換工作崗位未達成一致的。

第二十五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同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因律師執業需要;

(2)在試用期內的;

(3)甲方以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4)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甲方拒絕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按上款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在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手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雙方協商一致的;

(2)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

(3)發生不可抗力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的規定向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向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交接工作;

(2)完好歸還其使用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資產;

(3)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所有載體;

(4)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5)處理其他應完成而未完成的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爲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2)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3)應乙方要求, 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八章 商業祕密和競業禁止

第三十二條 乙方在勞動期限內應當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客戶信息、投融資方案、專有技術、企業併購計劃、商標投資計劃、價格決策、產品開發方案、科研開發方案、財務資料、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科研成果、廣告策劃方案等。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在本合同三十三條規定的商業祕密進入公知領域之前,乙方仍對在甲方工作期間獲知的商業祕密具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甲方的商業祕密告知第三人,國家機關依法要求乙方履行告知義務的除外。

第九章 人事資料管理

第三十四條 乙方提交的有關個人材料(包括:人事檔案、學歷證、學位證、身份證明、各類證書等有關證明其身份的材料)中有僞造時,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立即辭退乙方,並由乙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合同鑑證、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三十六條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申請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按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國家、省、市有規定的,均按規定執行;凡屬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畢業生合同 篇2

第一條 公司工資收入分配實行按勞動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則,以建立現代企業薪酬制度爲目標,不斷完善內部分配製度,形成崗位能上能下,工資能增能減的激勵機制。

第二條 公司實行以崗位工資制(或崗位技能工資制)爲主的基本工資制度。

第三條 公司依據經濟效益並根據城鎮居民物價消費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本地區和本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企業勞動生產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項的變化,與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協議,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使職工工資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幅度爲: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職工工資增長*%。

第四條 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本公司最低工資標準爲每月***元(該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政府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公司因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具體計發基數和辦法爲:企業安排職工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 公司次月10日前對職工支付月工資,工資以貨幣形式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企業不得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

第七條 工資協商雙方應就一方認爲需要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分配問題和事項(如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等)進行協商。

第八條 公司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報酬的內容,不得低於本協議的規定。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並按規定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覈準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對公司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雙方可按規定程序協商修改、變更或解除協議。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更改本協議的內容。

第十三條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採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爲一年,於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並於期滿前60日內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報送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一份,同時報送縣總工會一份,公司和公司工會各保留一份。

公司蓋章 工會蓋章

公司代表(簽字) 工會代表(簽字)

畢業生合同 篇3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身份證號:

所在學校:

爲明確實習人員與實習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實習期限及工作安排

1、按照甲方的崗位需求,乙方經所在學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推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崗位實習。

2、甲方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安排乙方實習活動包括必要的培訓,以提高乙方的實踐能力。

3、甲方不承諾乙方畢業時一定錄用其爲公司員工。如果實習結束,經雙方協商願意達成正式勞動協議,甲方優先錄用乙方爲公司員工。

二、實習崗位

4、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學專業,安排乙方到 部門,從事 工作。實習期間,甲方可以根據其需要和乙方的具體情況對實習崗位進行調整。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甲方在乙方實習期間,協助乙方所在高校對乙方進行管理;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月的基本生活補助;尊重乙方休息權;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實習崗位的安全;實習結束時配合乙方所在學校共同對乙方進行考覈鑑定,出具實習證明。

6、乙方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甲方安排的內容參加實習,按時完成實習期間甲方交付的任務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保守甲方商業祕密、技術祕密。

7、實習期間乙方應遵守的規定: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及管理規定;

(3)乙方應遵守甲方的操作規程,如有違反造成甲方財物損失,按甲方規定處理。對於不能遵守相關制度的學生,甲方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乙方做出警告、通報或單方即時解除協議,終止乙方在甲方的實習,但是應提前告訴乙方和說明原因。

8、實習期間乙方在說明原因並取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與甲方解除協議。

 四、違約責任

9、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各自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即爲違約,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10、乙方違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學校反映,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或終止實習。如乙方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賠償。

11、甲方未能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補助,乙方有權追償。

 五、其他規定

12、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補充約定或協商解決。

13、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經甲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和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畢業生合同 篇4

甲方(見習單位):

乙方(受聘人員):

根據《關於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通知》(x人發[xxxx]xx號)文件要求,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見習協議條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一、見習期限 甲方提供的見習崗位的見習期限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一般爲3-12個月。本協議至見習期結束自動終止。

二、見習崗位及職責要求

(一)乙方在甲方提供的 部門從事 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

2、

(三)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崗位職責要求進行見習。

三、崗位紀律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指導和管理。

(二)乙方如違反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崗位工作條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職責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有效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二)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休假日等規定,對乙方實行符合職業特點的工作日製。

(三)甲方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爲乙方提供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業務知識、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五、生活補助與社會保險待遇

(一)甲方根據國家政策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乙方每月不低於500元的基本生活補助。

(二)甲方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見習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未能按本協議要求提供見習崗位或剋扣、無故拖欠乙方生活補助的,乙方有權中止協議,並向當地人事部門反映。

(三)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無正當理由脫離見習崗位的,甲方有權中止協議,並上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部門,經覈實後取消乙方的見習資格。

(四)因乙方個人原因要求提前結束見習的,甲方應允許其結束見習。(五)在見習期間被甲方正式錄(聘)用的,在該單位的見習期可以作爲工齡計算。其中進入事業單位的,應按照事業單位招聘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見習活動結束後,甲方對乙方進行考覈鑑定,出具見習證明,作爲用人單位招聘和選用見習高校畢業生的依據之一。

七、本協議未竟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附則

本合同一式三份,見習單位和見習畢業生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畢業生合同 篇5

一、勞動就業合同與大學生就業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爲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爲規範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範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僱,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二、目前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出現的問題

近年來,由於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爲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籤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籤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爲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爲,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

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並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更爲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籤勞動合同。

隨着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爲不用籤就業協議而直接籤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爲,直接籤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於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後,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週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行爲,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侷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瞭解,“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

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後,就急於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爲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裏的內容偏向於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敢怒不敢言。

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着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爲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爲“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

這裏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後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爲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並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於是,個別畢業生爲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籤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爲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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