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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了過不下去了好想離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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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了過不下去了好想離婚,生育是大事,雙方最好充分了解後再考慮要孩子,女性在孕期本身就處於弱勢,情緒浮動大,容易把小問題放大。下面來看看懷孕了過不下去了好想離婚。

懷孕了過不下去了好想離婚1

我國秉承着婚姻自由的原則,靠着法律規則維持雙方之間的婚姻羈絆並不是成立法律的原本意思。兩個人之間的感情和婚姻能不能繼續走下去,能不能變成人們口中所說的幸福快樂美滿的婚姻關係,主要的問題在於結婚的雙方的意願;再加上,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是在人身自由權的範圍內,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需要兩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發表意見,別人沒有權利干涉。

當夫妻雙方不願意在生活在一的,法律不應該強制結婚雙方繼續保持婚姻關係,應該更看重兩個人離婚之後的一些問題,最大限度保證兩個人離婚,對無過錯方和兩人的子女的傷害降到最少。

懷孕了過不下去了好想離婚

懷孕期間能離婚嗎

1、孕婦要離婚具有法律特殊性,我國的《婚姻法》中的條款明確規定且說明了這一點:“女方在懷孕的時候或者是生孩子後一年之內,男方不能對女方提出離婚的請求。

2、女方在這個期間向男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爲此事出現特殊情況,這時不得不考慮男方所說請求離婚的要求,不過這一條款不包含在前面的條款之中。這是根據國家所立的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乎法律權益的一個原則,是對在懷孕時候或者是生完孩子後一年內的婦女的一種特殊保護,也是對男方在孕婦懷孕和分娩後一年內提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個限制的規定。

簡單來講就是: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可以提出離婚,女方可以選擇和男方商談,協商成功雙方可以選擇和平協議離婚,然後規劃好子女後續的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和債務問題等等避免後續對雙方生活有影響。但是如果協商不成女方仍想要解除婚姻關係,那麼就需要女方提起法律訴訟,來與男方解除婚姻關係。

孕婦在是可以在孕期內對男方提出離婚的。但是,如果解除婚姻關係是男方提出的,那麼除了人民法院認定必須要受理男方提出的請求,否則南方在孕期內向女方提出離婚將不被受理。

懷孕了過不下去了好想離婚2

一、懷孕了但想離婚怎麼辦

出於保護懷孕期婦女的目的,我國婚姻法有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例如如下情況: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但是,如果在上述期間內,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法律限制。什麼時間提以什麼方式離婚都是自由的,和一般人提出離婚是一樣的。

懷孕了過不下去了好想離婚 第2張

二、離婚後發現懷孕怎麼辦,小孩撫養費該如何爭取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這條規定只是針對案件審理期間,且是在女方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所以說,一旦夫妻雙方離婚,想要撤銷原來的離婚判決或恢復原來的婚姻關係是不可能的,除非再婚。但是,在離婚後發現懷孕的,如果確實是與前夫的孩子,那麼孩子的撫養費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意味着男方不用承擔撫養義務。《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所以,如果離婚後懷孕一方生下了孩子,可要求前夫支付撫養費和教育費。一般來講,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懷孕了過不下去了好想離婚3

懷孕期間想離婚怎麼辦

對於協議離婚,即使在懷孕期間,雙方能就離婚,撫養權,財產分割等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對於起訴離婚,法律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可以提出離婚。

如果具有法定可以離婚的情形,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的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這是因爲,在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爲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

懷孕了過不下去了好想離婚 第3張

但是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是絕對的,在特殊條件下,出於對男女雙方利益的綜合考慮,法律允許男方提出離婚。這些情況主要有:

(一)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一)是因爲女方有自己的過錯;

(二)是因爲這時已經不存在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的情況;

(三)是因爲這時女方已經不是處於弱勢地位,相反,男方處在弱勢地位;(四)是綜合雙方情況,最好地保護弱者利益的結果。

關於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覆》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爲,應該與婚後通姦行爲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爲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爲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係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爲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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