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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的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0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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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的,生活中不少人會遇到開庭的時候,而且開庭的時間,法院和法律上都是沒有規定時間。以下看看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的。

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的1

法律分析:收到傳票以後,先按照傳票時間開庭,開庭後雙方把情況說清楚後就進行調解。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的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情況下,不會先進行調解的。非財產案件,一般每件收取50至100元的費用,如果涉及到勞動爭議一般收取30至50的費用。其他起訴費收取情況,要根據案件性質決定,收費標準有差別。

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的2

法院先調解還是先發傳票

民事訴訟不會先調解,如果案件可以調解,會先調解。

1、民事訴訟法院不是一定會先調解的。如果案件適宜調解,那麼法院會先行調解,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那麼法院會開庭。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的話,那麼法院也是會直接開庭。

2、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3、《民事訴訟法》第94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4、《民事訴訟法》第97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求、案件的事實和調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具有法律效力。

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的 第2張

起訴費用標準怎樣規定的`?

離婚案件每件收取100至五十元,具體標準如下所示:

1、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係和人身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徵,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2、離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侵害姓名權、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

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

其具體收費標準是: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情況下,不會先進行調解的。非財產案件,一般每件收取50至100元的費用,如果涉及到勞動爭議一般收取30至50的費用。其他起訴費收取情況,要根據案件性質決定,收費標準有差別。

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的3

一、先送傳票還是先定開庭時間?

一般是先定開庭時間後送傳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立案後,要有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時間、給予被告答辯的時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後開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內開庭。具體還要看個案及法院的排期情況而定。

法律規定的傳票送達方式有很多種,常見的有:電話送達、司法快遞送達、上門送達、公告送達。

當然,法院在第一次發送傳票給被告時,通常會先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書面傳票。

收到傳票後是先調解還是直接開庭的 第3張

二、開庭的流程

1、開庭時,法官會先看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然後宣讀一系列法庭審理規則,詢問雙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員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況不需迴避。

2、法官要求原告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並出示證據。除非原告有新的陳述,可以補充表達出來。

3、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並出示證據。

4、法官分別詢問原告和被告關於案件的證據,有什麼觀點和看法或反駁——這叫質證,還會詢問涉及案件的具體細節。如果需要對證據進行進一步的鑑定“是否屬實”的,此時應該提出“司法鑑定”的申請。

5、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辯論。

6、辯論完畢,法官會向雙方詢問是否願意調解解決糾紛,如果雙方願意調解並能調解成功的,法官會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名之後生效;如果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則法官不再調解。當然,如果在開庭幾天後,雙方可以再調解,並能達成一致意願的,可以告訴法官,按調解成功來解決,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7、整個庭審過程,有書記員記錄雙方各自的發言。如果其中一方不願調解,那麼在各自發表完畢陳述後,書記員將庭審的記錄打出來,要求雙方看過有沒有跟在庭審過程發表的言語有出入,有的可以適當修改並在修該處簽名。雙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審筆錄之後,庭審結束。

如果法院連開庭時間都還沒有確定下來,也就沒必要給雙方當事人送傳票了,傳票實際上就是預先通知雙方,一般來說在開庭前三天會通知原告和被告到法院領傳票。如果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出庭的,收到傳票後要及時跟法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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