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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集資詐騙的人有救了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0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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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集資詐騙的人有救了,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有關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爲。下面看看被集資詐騙的人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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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集資詐騙的人有救了意味着什麼

我國的法律規範已經日趨完善,故而非法集資的人有救了。

集資詐騙受害人的維權方式:

(一)是在刑事判決書中直接判決賠償:

《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二)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已將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定爲:“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被集資詐騙的人有救了

二、集資詐騙罪量刑:

1、個人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0萬元以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個人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個人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4、單位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5、單位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單位犯罪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被集資詐騙的人有救了2

集資詐騙罪被害人如何挽回損失

看具體情況:

1、未報案的,在偵查中,可能已經查明是受害人;

2、未報案,偵查中又沒有發現的,那等於不存在。

對於集資詐騙款的返還,一般會由專案小組進行專門的處理,受騙羣衆一般要先進行登記,再根據總的詐騙款與追回款,計算出返還比例,然後按比例返還。沒有報案,偵查中也示發現,又沒有進行權利登記的,自然是無法得到返還的。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刑事部分已經查明受害人的具體事實,只需要同案起訴即可。檢察機關會告訴受害人有追訴權利,並告訴受害人案件進程,如何遞交訴狀。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沒有賠償能力,則司法機關無法保證你的賠付會及時性。根據法律的規定,你仍然對被告擁有追索權,在獲得賠償之前都可以追索。但通常意義不大。

不過,受害人在刑事審理中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承擔訴訟費,有這種機會給你,可以嘗試追索。

被集資詐騙的人有救了 第2張

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指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爲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被集資詐騙的人有救了3

非法集資參與人權利救濟所面臨的窘境

(一)非法集資案件中投資人的法律地位尷尬

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投資人的法律地位可理解爲“集資參與人”,犯罪贓款本應予以收繳。採取追贓後返還資金措施,將這些人推定爲被害人,只是爲了安撫羣衆,化解社會矛盾。

此意見中的相關法律術語也未將投資人視爲“被害人”,而是稱之爲“集資參與人”,從立法本意上,就對投資人利益保護不利。被害人是訴訟參與人,享有我國刑訴法規定的申請回避、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以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權利。“集資參與人”則不享有上述權利,在整個司法程序中,處於完全被動的地位。

被集資詐騙的人有救了 第3張

(二)投資人通過民事訴訟渠道挽回損失的途徑被封鎖

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對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上: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由此可見,當前我國在處理非法集資類案件中,事實上遵從了“先刑後民”原則,即對非法吸收的資金應當追繳,一旦刑事程序啓動,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法院“不受理、不審理、不執行”,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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