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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坐牢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5.7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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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坐牢嗎,沒有犯罪就不能坐牢,我國本着對罪犯改教的原則,會對在監獄中表現良好的、或者是對社會有促進作用的人實行減刑的措施。下面來看看可以要求坐牢嗎。

可以要求坐牢嗎1

罪犯自首的可以主動坐牢,並且從輕處罰。沒有犯罪的不可以,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沒有犯罪,就不能承擔刑事責任,更不用說去監獄坐牢了。《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可以要求坐牢嗎

現在坐牢會減刑嗎

坐牢可以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爲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二)實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條件,因減刑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一般地說,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一的。

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現而無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無突出的悔改表現。刑法規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都是減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備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則可以在法定的減刑限度內給予更大幅度的減刑。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犯罪人提出的減刑必須具備的實體條件。只有符合這一條件,才能得以減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於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這是適用減刑的實質性要件。之所以稱其爲實質性要件是由我國減刑的宗旨和目的而決定的。社會主義國家適用減刑的目的旨在通過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績,激勵其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是否減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標誌在於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可以要求坐牢嗎2

一、每個坐牢的人都可以減刑嗎

不一定,要滿足減刑的'條件才能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可以要求坐牢嗎 第2張

二、減刑的概念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

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範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規定,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後,減刑後的最低刑期不少於22年。

三、限制減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 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可以要求坐牢嗎3

我國本着對罪犯改教的原則,會對在監獄中表現良好的、或者是對社會有促進作用的人實行減刑的措施。其中對於判刑一年可以減刑嗎這個疑問,刑法規定了判刑一年是可以減刑的,其中表現優異者,可以減刑,具體表現,本文將從以下內容進行說明。

判刑一年可以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可以要求坐牢嗎 第3張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減刑、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確保刑罰變更執行合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減刑、假釋案件的提請、審理、裁定等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減刑、假釋案件提請活動的監督,由對執行機關承擔檢察職責的人民檢察院負責;

(二)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裁定活動的監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不承擔檢察職責的,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對執行機關承擔檢察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及時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依照規定實行統一案件管理和辦案責任制。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一)執行機關擬提請減刑、假釋意見;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

(三)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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