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地起訴怎麼駁回訴訟請求,每個國家有每個國家的法律,這是根據不同的國情決定的,不但可以拿法律來約束人們的行爲,也可以讓弱勢羣體能夠保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分享被異地起訴怎麼駁回訴訟請求?
一、主體不適格
主體不適格,包括原告和被告主體不適格。說白了就是你告錯人了,你跟對方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被告侵犯的不是你的權利,而是其他人的權利,你不是適格的被侵權人,由你來訴訟不合適,所以你提起的訴訟會被法院“打回去”。
二、被告不明確
要到法院起訴,你得先搞清楚侵害你權益的是是誰,你要告的人是誰,所以我們得向法院提供這個人詳細的身份信息,足以把他跟其他人區分開來。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同名同姓的人這麼多,法院是不會幫你大海撈針的,訴訟程序也沒辦法進行,所以只能將你的訴訟“打回去”。
三、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具體
到法院打官司,你的訴訟材料中應該明確具體指出你的主張是什麼,你的請求是什麼,並且陳述事實和理由,以證明你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以及你請求的合理性。
並且你的這些請求還得是實際可行的,比如已經被損毀無法復原的財物你請求恢復原狀、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你請求對方辦理過戶等。法官是根據你的訴求判案的,如果你提出來的訴訟請求不具體,沒有可操作性,法院很可能就給你“打回去”了。
四、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
說白了就是你起訴的這個東西法院管不了,更沒辦法幫你判。比如房屋確權、繳納社會保險、養老醫療保險這些都是由政府、人社局等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的,你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滿,或者認爲行政機構違法,纔可以按照程序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你要是直接要求法院判,法院很可能就直接給你“打回去”了。
五、屬於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認爲你的案件性質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法院一般會裁定駁回,然後將起訴材料移送到檢院或者公安機關。如果案件是屬於民告官的,這種屬於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會告訴你去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六、被告提出有仲裁協議
解決糾紛的方式一般有兩種,到法院訴訟或者到仲裁員申請仲裁,具體是哪一種,要看你們合同的約定。如果約定了仲裁解決,你起訴到法院,被告如果提出管轄異議,法院查明屬實後會裁定駁回起訴。
七、勞動仲裁前置
勞動爭議的案件法律規定是要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的,如果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後,一般會裁定駁回起訴,告訴你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仲裁。
八、重複起訴
對於已經有生效判決或裁定的案件,當事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訴訟的,根據“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法院一般會將你的訴訟“打回去”。案件是從程序上撤訴,或者因證據不足而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
一、什麼情形下會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審判實踐中,駁回起訴有下列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就是說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你來起訴,就屬於主體不適格的情形。
2、被告不明確。如被告的信息不祥(名字不明確,住址不明確),信息不明確,人民法院就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沒有具體的事實,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就是說沒有具體的主張,人民法院就不知道你要幹什麼,要達到什麼目的。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如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就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5、合同或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就應當申請仲裁。
6、屬於勞動爭議的案件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
7、屬於政府部門處理的案件,如土地糾紛。
8、離婚及收養關係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如離婚案件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9、重複起訴的 法院也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二、什麼情形下會駁回訴訟請求: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其陳述的事實,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原告起訴的訴訟主張要有法律依據,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舉例說明:在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到傷情並未造成嚴重後果,而原告在訴訟請求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再舉例: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
3、原告錯誤主張法律關係。
錯誤主張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如欠款糾紛案,如果是合同產生的欠款就不要以借貸糾紛起訴。
實踐中往往是由於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係性質錯誤確定,就不可避免地提出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有關聯性,而導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4、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因而又稱消滅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原告喪失的僅爲程序上勝訴權,並未喪失實體的訴權。
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兩者的`相同點都是原告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審判實踐中,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訟主體只能是針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訴訟主體可以針是針對原告的起訴,也可以針對被告的反訟請求,還可以針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採用判決形式。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三、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
1、駁回起訴的法律後果
對駁回起訴的案件,當事人在對訴訟對象等作了變更後可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如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法院應予受理。
2、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
一、法院什麼情況下駁回原告的起訴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髮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爲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
應當明確爲: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
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爲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爲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併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當事人爲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二、駁回原告的起訴可以申訴嗎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後,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