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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卻遲遲不離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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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卻遲遲不離婚,我們都知道離婚是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簽好離婚協議書只是登記離婚的第1步,也只能表明夫妻雙方達成了離婚的合意,以下分享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卻遲遲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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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書不離婚有效嗎?

寫好離婚協議書以後不辦離婚證的情況下,離婚協議書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簽好離婚協議只是登記離婚的第一步,即雙方達成了離婚的合意,但是中國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結婚和離婚都是要通過登記來完成的

如果沒有登記離婚,協議簽好之後,是沒有生效的,該協議就是民法裏面所講的附條件生效的一個合同,即以離婚爲前提,該協議才生效,如果沒有離婚(經過法定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也就無異廢紙了。

離婚協議的成立並不意味着離婚協議的生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爲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因此,離婚協議被認定爲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二、協議離婚法定條件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准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卻遲遲不離婚

三、協議離婚程序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卻遲遲不離婚 第2張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爲,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爲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雖然這是法律爲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離婚協議書生效的附條件就是雙方辦理離婚證,如果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的時候其中有一方對離婚協議書當中的條款反悔了的話,另一方也不能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的,因爲正式離婚之前的離婚協議書都存在着可以調整的機會。誤以爲簽了離婚協議書就是真的離婚了,這也是一種法盲意識。

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卻遲遲不離婚2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採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着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

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爲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卻遲遲不離婚 第3張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爲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爲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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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籤的離婚協議書沒辦離婚有效嗎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後或者法院訴訟時作爲證據使用。但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前,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仍是夫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卻遲遲不離婚 第4張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如果是離婚前或者說在婚姻存續期間籤的,而離婚時某方不再認可該協議那麼就是無效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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