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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會查微信聊天記錄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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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會查微信聊天記錄嗎,擁有美好的婚姻生活是人人都向往的,但長久維持一段婚姻不是一件易事,現代社會離婚已經逐漸常態化,離婚後再婚也不是稀奇的事情,不過離婚就要處理孩子的撫養和打官司等問題,下面具體看看離婚官司會查微信聊天記錄嗎。

離婚官司會查微信聊天記錄嗎1

一、夫妻打官司離婚可以查對方微信記錄嗎

離婚訴訟是一般的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要打官司就要提供證據。警察是辦理刑事案件時纔會主動調取證據,而離婚是民事案件,就算原告向法院申請,法院的法官一般是不會去調取微信記錄的,況且法官根本沒這個調取被告人通訊記錄的權利。

如果和案情有很大的關係會同意調取通話記錄的,但是調取不了內容,微信一般不會調取,微信的證明力相對比較弱,微信作爲證據的難度較大。這個需要了解具體情況了才能作出準確的分析。

二、夫妻離婚孩子判給誰

一般說來,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也就是說,離婚怎麼判孩子,取決於以下幾方面: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二)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離婚官司會查微信聊天記錄嗎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爲法院判決撫養歸歸屬的一個參考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三、打官司訴訟費怎麼計算,打官司費用是多少

訴訟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一共三種。

法院決定受理民事案件時,起訴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繳納一定的費用,這就是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可分爲財產案件受理費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離婚官司會查微信聊天記錄嗎2

一、網上聊天記錄可以作爲離婚的證據嗎

能。聊天記錄當證據需要實名,能夠證實第三者的身份,並且聊天記錄的內容能表明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才能認定對方有過錯。

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一種。微信作爲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爲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

(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二、離婚證據如何收集,離婚證據怎麼收集

離婚證據收集技巧如下:

(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離婚證據

1、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

離婚官司會查微信聊天記錄嗎 第2張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爲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爲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爲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爲宜的離婚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8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 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夫妻離婚,很有可能是因爲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過錯情形,從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終不得不離婚。然而,在訴訟離婚的時候,就要求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是有過錯情形,那麼在法院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纔會依法作出離婚判決,夫妻最終纔有可能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官司會查微信聊天記錄嗎3

離婚訴訟中網絡聊天記錄證據的效力

(一)網聊屬視聽資料”類證據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爲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覈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爲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作證。

(二)網絡聊天可作爲證據使用。

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在保全網絡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客觀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獨立於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繫,並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爲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3)合法性。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覈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於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絡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採信的焦點問題。

離婚官司會查微信聊天記錄嗎 第3張

(三)網絡聊天證據的取得不應侵犯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網絡聊天證據一般都是證明愛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性關係、同居、曖昧關係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會對對方提出的網絡聊天的證明內容進行否認,而且會對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進行質疑,法院對網絡聊天的證據能否採信,還要看有沒有其他輔證,現將該問題論述如下:

第一、如果是舉證一方與自己愛人的聊天記錄,一般情況下公證處會提供公證服務,不會涉及到隱私權的問題。該證據的取得與視聽資料中的錄音證據一樣,並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也不會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第二、如果是通過破解自己愛人的密碼獲取的聊天記錄,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主要焦點是針對證據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對於因第三者介入而導致的婚外性行爲,仍是將其歸列爲道德調整的範疇

。如果採用非法的收手段破獲對方的密碼,從而獲取對方與第三者的聊天記錄,那麼直接面臨的問題是該取證手段不合法,該證據也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當然公證處也不會進行公證。這裏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與隱私權相矛盾的其情況下,法院的審判人員如何均衡兩者的輕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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