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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9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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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勞動仲裁的時候是需要準備好很多資料的,勞動仲裁時,仲裁機構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的,申請人可以提供其他的證據,或者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鑑定,下面是勞動仲裁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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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仲裁機構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的,申請人可以提供其他的證據,或者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鑑定,確認其證據效力。

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據

1、收集工資卡、工資卡、工資條或其他工資卡記錄(最好由單位蓋章)和員工名冊。如果上述證據的原件無法收集,可以通過影印或拍照的方式收集。

2、如果僱主爲僱員購買了社會保險,僱員可以到社會保障局的網站或社會保障局打印自己的各種社會保險費記錄。

3、領取用人單位發給員工的《工作證》、《服務證》、《就業證》和《外派證》,以證明其崗位身份(最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如果上述證據的原件無法收集,可以通過影印或拍照的方式收集。

4、收集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招聘記錄。如果上述證據的原件無法收集,可以通過影印或拍照的方式收集。

5、收集考勤記錄(考勤表格、考勤卡等)。)的情況。如果上述證據的原件無法收集,可以通過影印或拍照的`方式收集。

6、同事的證詞。讓同事們給出書面證詞,但在這樣的證據中應該注意兩點。首先,在訴訟時,作證的同事通常需要出庭作證。 第二,同事需要有證據證明他與僱主有勞動關係,也就是說,他需要有能力出具證言。

7、收集用人單位包含勞動者姓名的各種文件。如用人單位出具的包含勞動者姓名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材料。

8、收集工人代表僱主和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署的文件等。

推薦閱讀:勞動仲裁程序及注意事項

勞動仲裁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

例如,代表公司快遞的最常見的標誌,通常可以用作勞資關係的證據。

9、音頻、視頻、照片。一些工人可能無法收集任何書面證據,如果是這樣,他們需要創建證據,如音頻、視頻和照片。

錄音最好是僱員與僱主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之間勞動關係的錄音。照片和視頻是在工作時間在僱主內部通勤的工人的最佳照片。

10、收集網絡信息。目前,許多企業的大部分工作和溝通都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在僱主的網頁上註冊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工人和相關人員之間的各種即時聊天消息(如QQ或MSN)的記錄也可以

然而,這種證據有一些困難。例如,聊天信息的證據需要證明聊天雙方都是用人單位的職工,這一般很難做到。此外,網頁或聊天記錄在用作證據之前需要經過公證。

11、收集短信和電話錄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就具體事項進行協商時,也可以通過手機短信和電話錄音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是,如果存在與QQ或MSN相同的問題,必須首先證明手機號碼所有者的身份。

12、收集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如果工人無論如何都無法收集到上述任何證據,那麼唯一的辦法就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幫助他們收集有利的證據。爲什麼說這是一種嘗試,因爲這種方法超出了工人的控制範圍,能否收集到有利的證據取決於許多因素。

勞動仲裁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2

勞動仲裁時,仲裁機構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的,申請人可以提供其他的證據,或者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鑑定,確認其證據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爲放棄申請。

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勞動仲裁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 第2張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覈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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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聊天記錄能作爲證據嗎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證據,微信聊天內容不能作爲單一證據,微信只能作爲輔助證據。提供電子證據的一方將通過公證、認證、證人協助等形式強化電子證據,但由於缺乏明確的電子證據認證規則,增加了法院認證電子證據的難度。

與其他書證相比,目前微信等電子證據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建議勞動者在勞動權益保護過程中儘可能多地收集書面證據,以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錄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在線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在電子媒體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關於電子數據的規定應適用於存儲在電子媒體中的記錄數據和視頻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證據的,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勞動仲裁不承認微信聊天記錄 第3張

二、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並提交仲裁投訴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聽證、明確請求、辯護、事實調查、證據質證、辯論和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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