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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和外地戶口性質怎麼分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9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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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和外地戶口性質怎麼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有着屬於自自己的戶口,而戶口在當地又分爲本地戶口和外地戶口。下面爲大家介紹本地和外地戶口性質怎麼分。

本地和外地戶口性質怎麼分1

本地戶籍:

1、一般來說,是指本市(縣)域範圍內的戶口,而不是本省的戶口;

2、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以戶口本上最後登記的家庭住址爲準。

一、戶籍:

1、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2、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結婚、離婚、收養、死亡等;

3、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爲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本地和外地戶口性質怎麼分

二、戶口性質的分類:

1、按戶糧關係分:農業戶口、非農戶口;

2、非農戶口包括:城鎮戶口(居民戶口)、農村居民戶口、集體戶口等;

3、戶口同時分爲集體戶口、家庭戶口、軍籍戶口;

4、還可以分爲常住戶口和暫住戶口。

本地和外地戶口性質怎麼分2

擁有本地戶籍就意味着擁有優先選擇權。北京市規定,本市公辦幼兒園收費,不區分戶籍人口和非戶籍人口,執行統一的收費政策。但在學前教育資源相對緊張的狀況下,絕大多數公辦幼兒園優先招收本地戶籍生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爲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爲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爲戶口登記機關。

本地和外地戶口性質怎麼分 第2張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本地和外地戶口性質怎麼分3

戶口本在本地還是外地的判斷

1、從廣義的角度來說:“外地戶口”是指戶口不是本省轄區範圍內的戶口(外來流動人口)。

2、從狹義的角度來說:“外地戶口”是指當事人的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都可以稱爲“外地戶口”。

3、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諮詢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工作人員,或者戶口本使用方的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爲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本地和外地戶口性質怎麼分 第3張

異地轉戶口需要的手續和法律規定:

當事人想轉移戶籍,需要先到落戶地區戶籍派出所提交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等證件材料申請辦理落戶手續,在取得落戶地區戶籍派出所審覈通過之後,會給當事人開具准予遷入的準遷證。

然後當事人憑準遷證和上述證件材料,回到當事人目前戶籍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戶籍遷出手續,如果戶籍派出所同意當事人遷出戶籍,會註銷當事人的戶籍,當事人拿到戶籍資料,再回到落戶地區派出所辦理上戶口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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