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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到撫養權有什麼意義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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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到撫養權有什麼意義,離婚的時候,是有很多事情處理的,財產和撫養權是很重要的,確定子女撫養權遵循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法院在判決離婚夫妻一方享有撫養權時首先考慮的是哪方撫養孩子對小孩有利。下面是爭取到撫養權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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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孩子情感方面講

爭取到了撫養權,孩子就會和你一起共同生活,將來孩子成年了,孩子也會和你比較親。孩子以後看到判決書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會對父母有更深刻的瞭解。

2、 從財產上分析

你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代表孩子做出孩子自己不能單獨做出的決定;同時,代孩子行使財產所有權。⑴萬一將來對方去世,孩子可以繼承對方生前的合法財產。你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繼承過來的財產可以由你來分配。⑵每月對方會支付你一筆撫養費。⑶法律依據:

(1)《民法總則》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2)《繼承法》

第六條 無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

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爲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3)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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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控制”對方探望權

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有義務配合對方探望孩子,這是法律規定。但是,現實中,往往是撫養權人完全制約住對方,可以製造困難阻止探望。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在財產分割時具有一定的優勢

一般而言,法官會考慮雙方的實際處境和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雖然,這種照顧可能是給孩子份額,但是,在實體上,撫養孩子的一方多分得了部分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5、 對孩子應盡的義務

因爲孩子以後主要是和你一起共同生活,你有責任去照顧孩子的生活,教育引導孩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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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取孩子撫養權沒有任何好處,相反,撫養孩子是父母法定的義務,不能因爲婚姻的解除而免除;

二、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

爭取到撫養權有什麼意義 第2張

可以合法的獲得子女撫養權,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2、《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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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爭取撫養權有哪些優勢

(一)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婚姻法》第36條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確定了子女歸屬的幾個原則:

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

夫妻雙方離婚而導致家庭的破碎,受傷害最大的,莫過於子女。離婚時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在於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在處理這一問題上,婚姻法確立瞭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比如,住房情況、收入情況、思想品德情況、身體情況都是考慮因素。

2、哺乳期內子女歸女方的原則

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內,爲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應隨女方生活。

十週歲以上,聽取子女意見原則

十週歲以上的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對自己的行爲及社會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斷能力。因此,確定十週歲以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時婚姻法確立了應當聽取子女意見原則。

爭取到撫養權有什麼意義 第3張

(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方式

1、協議確定

離婚時子女隨男方生活還是隨女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如果是訴訟離婚,若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能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並認可該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也會尊重並認可雙方的協議。

2、判決確定

若雙方在訴訟離婚時,無法就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達成一致意見,那麼撫養權的歸屬只有由受訴法院判決確定。法院將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具體是判給女方還是男方,詳見下面的論述。

(三)子女撫養權判歸男方的情況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行爲,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女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隨男方生活。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樣這裏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男方照顧孫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7)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

(四)撫養權判歸女方的情況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女方生活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賭博、洶酒等不良嗜好,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與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女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7)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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