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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在哪裏拿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5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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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在哪裏拿,很多夫妻婚後生活一段時間就會覺得乏味選擇離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爲。下面來看看離婚協議書在哪裏拿?

離婚協議書在哪裏拿1

這裏要爲大家糾正一個觀念。離婚協議書不像銀行填信息和業務單一樣,到銀行就可以自取。民政局有針對協議書的書寫規範,但卻不會爲夫妻們提供離婚協議書。意思就是說,離婚協議書,夫妻要根據相關書寫規範,自行書寫,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會針對該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規定和法律要求,才具備正式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協議離婚有哪些特徵

第一,協議離婚的主體是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是一種離婚方式,因此只有夫妻雙方纔能爲之。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不是合法配偶的同居者不能成爲協議離婚的主體。在我國,生活中存在的事實婚姻,雖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其婚姻效力,但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

離婚協議書在哪裏拿

第二,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協議離婚的基礎是當事人之間的離婚協議,該協議是對離婚及其後果的綜合處理,關係重大。因此,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婚姻關係,不能通過協議解除。

第三,在性質上,現代的協議離婚一般是法律行爲,而不是事實行爲。夫妻雙方達成的離婚問題的合意,如果不由專門機關依一定程序認可,則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現行法中的協議離婚,都不是自行離婚。在我國,協議離婚在性質上是要式的法律行爲,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特定程序才能完成。

第四,協議離婚的實質要件是夫妻雙方對離婚所涉及的一切問題均形成合意,即夫妻對離婚本身及其後果的協商一致。因此,一切基於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對離婚問題的合意而成立的離婚都屬於協議離婚。只要具備合意的基礎,那麼,無論是認可程序不同,管轄機關不同,還是達成合意的時間、方式不同,都不影響該項離婚的協議離婚性質。如果缺乏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的合意,則不構成協議離婚。換言之,協議離婚排除根據夫或妻一方的要求成立的離婚,以及夫妻雙方雖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關係,但對其他後果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成立的離婚。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離婚協議書在哪裏拿2

離婚辦理步驟

一、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就離婚相關問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解除婚姻關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必須選擇訴訟離婚:

1、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的

2、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未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爲或無民事行爲能力的

4、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

5、雙方或一方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親自辦理的

二、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準備相關證件

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在哪裏拿 第2張

2、準備相關材料

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裏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願離婚,並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3、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後,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三、訴訟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聘請律師諮詢(如果你的情況比較簡單)

2、原告(提起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起訴書

3、同意立案

4、開庭審理

5、判決離婚

四、離婚手續辦理流程的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比較: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具備省時、省錢的優點,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

當然如果你在離婚後將離婚協議去公證處公證了,在需要用到離婚協議時,比如說房產過戶時有些地方的房管局是認可的,但是有些地方是不認可的,還需要去法院確認纔可以。

2、協議離婚常常留有隱患,離婚後容易因離婚協議的內容得不到履行引起財產分割等方面的糾紛。

尤其是在財產分割時表述不明確,在離婚後在產生糾紛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當然你也可以直接找律師爲你們代擬離婚協議或是請專業人士幫你們把關一下。

離婚協議書在哪裏拿3

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民法典》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爲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爲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於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爲宜。

離婚協議書在哪裏拿 第3張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裏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裏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爲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工資關係密切相關。有鑑於此,這四項都應當屬於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裏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於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爲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爲個人財產。在我國,房產和地產(指土地使用權)分屬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體現也是能夠獨立表現出來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婚後在該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長,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進行處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增值了,這部分增值的價值應該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隨着夫妻身份關係的確立而形成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置的財物,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婚後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依該土地的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息,是一種合法的收入,所以應該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爲雙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這種情況如何認定股票的歸屬呢?我國目前發行的股票有兩種:職工內部股和社會公衆股。對於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不僅職工內部股採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而且這類股票往往還帶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裏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係可認定爲借貸關係,另案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衆股,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麼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爲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按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採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製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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