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能夠利用到通知的場合越來越多,通知的種類比較多,根據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爲轉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務性通知、任免通知等。還是對通知一籌莫展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幼兒園通知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親愛的家長朋友:
您好!
隨着春節的臨近,幼兒園本學期的工作已圓滿結束了。在這學期中,您和孩子一起感受了幼兒園的學習生活,也和我們一起見證了孩子成長路上的每一個“閃光點”,而且對我們各項工作的開展給予了很大的支持,在此,謝謝您們了!
在20xx年春節即將來臨之際,首先衷心感謝您全家一直以來對我園工作的關心支持和幫助,爲了讓您的孩子度過一個愉快、充實、平安而有意義的寒假,現就放假時間安排以及注意事項通知如下,敬請家長支持與配合。
放假安排:
放假時間:2月5日---3月6日
返園時間:3月7日(農曆正月二十、星期三)
安全事項
1、儘量不讓孩子獨自在家,不讓孩子攀爬陽臺、門窗或其他高處;教育孩子不玩家中的插座、開關、打火機、尖銳或易吞的物品;家中的藥品要妥善保管,煤氣閥門要及時關閉,熱水瓶要放在孩子不易碰到的地方;
2、孩子外出要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不離開成人的視線,教育幼兒乘坐公交或私家車時,尤其上下車時注意交通安全。
3、教育幼兒不燃放煙花爆竹,並遠離煙花爆竹燃放區;
4、讓孩子牢記一個聯繫電話,萬一發生意外可以立即撥打。
尊敬的'各位家長:
大家好!
非常感謝您一直以來對我們大十一班的支持與信任!爲了增進家園聯繫,讓您瞭解我園的教育教學工作及孩子在園的一日生活情況,我園在近期將舉行家長會,請您留心參加會議!
謝謝!
十一班教師
年9月20日
親愛的小朋友們:
你們好!
開學啦! 開學啦!我們終於要見面了。
新學期開學了,歡迎小朋友回到幼兒園這個快樂的大家庭中,繼續和老師、小朋友們一起學習、生活。
新的一年到來,你們又長大了一歲,相信你們在經過上學期的努力學習,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相信你們一定很自豪吧!老師更爲你們感到自豪!
希望你們在新的學期裏學到更多的本領,身體更加健壯,健康。快樂的度過幼兒園的美好時光!
幼兒園
xx年xx月xx日
集中地點:幼兒園
活動過程:全體集中→程旅遊大巴前往碧桂園歡樂世界(路程約45分鐘)→分班級進入碧桂園歡樂世界→各班開展親子游戲活動→親子自由活動(遊玩機動遊戲項目)及午餐→分班集中返程。
返程時間:DONALD班、KITTY班:13:15集中,13:30開車返程。
大班、WINNE班、MICKEY班:14:15集中,14:30開車返程。
請在11月26日前將活動回執交給班主任老師,便於幼兒園統計參加幼兒人數。
不能參加秋遊活動的孩子,秋遊當天在家休息,不便之處,敬請原諒。
各幼兒園:
爲進一步加強全縣各級各類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爲, 保障幼兒及家長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學前教育健康發展,現根據安徽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關於修訂安徽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等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我縣各級各類幼兒園實行統一收費項目管理,可按規定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
(一)保教費。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爲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收取的費用。保教費主要用於幼兒園的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幼兒園保教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二)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幼兒園爲在園幼兒生活提供伙食和營養點心的,可參照“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單獨覈算,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收取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但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併統一收取。
二、我縣各級各類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前尚未批准出臺)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一)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二)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爲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三)嚴禁代收商業保險費,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進園設點推銷、銷售商業保險。
三、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一)幼兒園應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公示牆,將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收支情況,幼兒園性質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二)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三)幼兒園要建立規範化的收費公示動態管理制度,及時更新,確保公示內容準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四、監督檢查。
(一)違反上述第一條、第二條規定,除保教費、伙食費(含營養點心費)外仍收取其他費用的,立即自查自糾,並於本通知公佈之日起10日內退還幼兒家長。逾期未退或拒絕退還的,一經查實,將依據《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違反上述第三條規定未執行公示制度的,立即自查自糾。逾期未糾正,一經查實,將依據《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蕪湖縣教育局
蕪湖發改委(物價局)
20xx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