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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防火管理規範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8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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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防火管理規範,在家居生活的設計當中,地下防火措施是非常主要的安全保障工作,對於防火管理措施也有很多種,管理措施的方式給人不同的情況,以下分享地下室防火管理規範。

地下室防火管理規範1

地下比地上嚴。

1、地下耐火等級都是一級;

2、根據使用功能,確定防火分區;

3、再確定樓梯位置、數量等;

4、如有人防,還需參人防防火規範。

消防法中好像是沒有明確到地下室,但是建築消防設計規範裏明確提到很多關於地下室的問題:第5.1.1A條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以下簡稱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宜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不應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當必須設置在建築的其他樓層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二、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

三、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對於地下房間、無窗房間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間,以及超過20m且無自然排煙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40m的疏散內走道,應設機械排煙設施。

第5.1.2條 建築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爲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築面積之和不宜超過本規範第5.1.1條的規定。

注:多層建築的中庭,當房間、走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設有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門或防火捲簾;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設有乙級防火門或防火捲簾;中庭每層迴廊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以及封閉屋蓋設有自動排煙設施時,可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5.1.3條 地下、半地下建築內的防火分區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500m2。

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應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第5.1.3A條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業廳不宜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且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爲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二、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且建築內部裝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規定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到2000m2。當地下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時,應採用防火牆分隔,且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

三、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防煙、排煙設施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50098的規定執行。

第5.3.6條 地下、半地下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2個。但面積不超過50m2,且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設1個。

當地下、半地下建築內有2個或2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佈置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一個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爲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數不超過30人且建築面積不大於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其垂直金屬梯可作爲第二安全出口。

地下室防火管理規範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疏散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其建築面積不大於50m2時,可設置1個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根據其通過人數按不小於1.0m/百人計算確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地下商店和設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地下建築,當其地下層數爲三層及三層以上,以及地下層數爲一層或二層且其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時,均應設置防煙樓梯間;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設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地下建築可設置封閉樓梯間,其樓梯間的門應採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防火管理規範2

1、地下商業建築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2、地下商業建築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爲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3、地下商業建築應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

4、地下、半地下商業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爲500。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爲2000。

(1)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規定。

5.當地下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時,應採用防火牆分隔,且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選擇採取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地下室防火管理規範 第2張

(1)設置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

(1)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置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不應佈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

(2)下沉式廣場的短邊尺寸不應小於13.0m且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80。

(3)應設置不少於一座寬度不小於2.0m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樓梯。

(4)開向下沉式廣場的門應爲甲級防火門並可計入疏散總寬度,但該寬度不得超過通向下沉式廣場各防火分區總人數一半的計算值。

(2)設置避難走道。

(1)避難走道與相鄰防火分區間的牆及前室隔牆應爲實體防火牆,各防火分區進入避難走道處應設置面積不小於12的防煙前室,前室內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2)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並應設置在不同方向。

(3)避難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設計容納人數最多的一個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淨寬度之和。

4)避難走道各部分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必須爲A級。

5)避難走道的防煙、消火栓設置、火災應急照明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程技術防火規範”GB50098的有關規定。

(3)設置防火隔間。

1)防火隔間內不應佈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

2)防火隔間的牆應爲實體防火牆,在隔間的相鄰區域分別設置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3)常開式甲級防火門洞口寬度不應大於2.4m,防火隔間相鄰區域間距不應小於5m。

4)設置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爲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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