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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代孕 淺談代孕生子的危害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1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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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因爲不孕和失獨家庭的增多也導致了代孕這一職業的催生,不少女性因爲經濟原因走上代孕這一條道路,甚至有一些女大學生也靠代孕謀生,然後代孕的背後,也隱藏着很多傷害,除了旁人的謾罵不接,還有身體上的傷害,...

女大學生代孕 淺談代孕生子的危害

最近出現了一則和“代孕”有關的熱點新聞:北外女研究生靠代孕謀生,遭到了幾乎所有人的反對、謾罵。在這些謾罵背後,正是中國社會對代孕行爲不理解的寫照。這種不理解,並非是出於偏見,反而有現實根基,但爲何會出現這樣的狀況,需要我們理性思考。

從個人層面看,“代孕傷身”所言非虛

代孕媽媽的身體健康毫無保障

現在的代孕,即古時的“借腹生子”,但又有很大不同:以前的借腹生子要發生性關係,而現在的代孕,用一種相對文明的方式解決了:一種爲試管嬰兒代孕,即婦女被植入一個胚胎,而胚胎來自另外的女人和男人,婦女和所懷的孩子沒有任何的血緣關係,只是單純的“借腹”;另一種則是人工受精代孕,婦女以人工受精的方式懷孕,和她所懷的孩子有一半的血緣關係,孩子生下來後,交給簽訂合同的父母。

女大學生代孕 淺談代孕生子的危害 第2張

代孕作爲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一種,在國內以試管嬰兒代孕佔據絕大多數。而需要代孕的人羣,總體上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不能生,一類是不願生。據北醫三院院長、生殖醫學中心主任喬傑介紹,目前國內採用代孕模式的家庭,90%是因爲“不能生”。需要說明一下的是, “不孕不育”不代表男方不能提供精子、女方不能提供卵子。

在《北外研究生離家出走代孕謀生 一單15萬元》新聞的評論裏,被頂得最多的一條評論是“10個月十五萬,算上其他共20萬,一個月才2萬。傷身體賣骨肉才這點錢。”這充分表達了很多人對代孕行爲不認可、不理解。

“傷身體”這樣的說法確實是有根據的,並不只是懷個孕這麼簡單。爲保證“試管嬰兒”成功率,醫院通常每次會移植多個胚胎,多胎髮生率也高,這使得妊娠合併症更容易產生。這些疾病在妊娠結束後也不一定隨之消失,一些損害將是永久性的。在這10個月的代孕過程中,代孕媽媽心臟病、糖尿病、肝炎等疾病出現的風險極大增加,移植入宮腔的胚胎還有可能流入輸卵管內發生宮外孕。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所有孕婦都要面對的風險,比如昏迷、產前大出血、胎盤粘連,即使在醫療條件較好的美國,每10萬孕產婦中也會發生11例死亡,而中國2008年孕婦死亡率是美國的3倍以上。可以說,代孕媽媽面臨的是非常高的身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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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層面,代孕還牽扯到複雜的醫學、倫理、法律問題

試管嬰兒存在先天缺陷的可能性是普通嬰兒的二到四倍

從母親體內取出的多個卵子經過受精,被培養成多個胚胎,經過72個小時的放置,它們經過自然淘汰,活力最強的一個或幾個胚胎被挑出。三天後,在與中介達成私下合作的醫院,胚胎被移植入代孕媽媽體內。

而在此之前,代孕媽媽需要注射黃體酮。代孕媽媽的子宮粘膜內腺體生長,子宮充血,內膜增厚——這樣可以抑制妊娠子宮的活動,使受精卵植入後產生胎盤。

然而,大量的黃體酮也可能使胎兒脊柱、肛門、四肢等部位發生畸形,這種風險是正常懷孕的8倍。如果使用人工合成的孕酮,還會使約18%的女性胎兒男性化。美國疾病控制預防中心的流行病專家JennitaReefhuis博士曾在《人類生殖》期刊中發表文章稱,試管嬰兒存在先天缺陷的可能性是普通嬰兒的二到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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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產生的倫理、法律問題更爲複雜

人類從羣婚時代過渡到一夫一妻制的個體婚姻時代,父母子女關係明確,社會確定了親子身份的認定原則:基於供卵、受孕、分娩集於母體不可分離,母親身份根據出生事實確定,即“誰分娩,誰爲母”。

由於代孕不僅和身體有關,而且還關涉人類的自我生產,因此其所觸及的都是人類核心的倫理價值。比如代孕改變了女性子宮的使用方式:即子宮不僅可以爲自己孕育子女,還可“出租”供他人使用,這就導致建立在前一種使用方式上的有關母親、母子關係以及子宮對於人的意義等倫理價值被分割、扭曲乃至消亡。代孕技術使不同身體的精子、卵子和子宮可以自由組合,是否會引起人倫關係的紊亂,也頗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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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引發的倫理衝突,全世界皆然

代孕之所以遭遇倫理抵抗,在相當程度上與其技術性質有關。包括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在內的生物科技所分析、處理的對象,是個人的身體和生命。他們企圖通過科技手段,發掘身體的各種奧祕和潛能,進而發展操控身體和製造生命的各種技術。這種對身體的技術化操控,爲身體提供了新的可能,但它也會瓦解倫理基礎。

同時,由於代孕神祕化的特點,代孕出生的人並不明確自己的血緣關係。代孕子在法律上是否享有了解其真實身世的知情權?如果有,則其知情權又和父母的隱私權產生衝突;同時,如何收集、管理這些代孕親子的信息資料,以免日後出現近親結婚甚至亂倫的行爲至關重要,但這又和代孕當事人之間的保密要求形成衝突。

不僅如此,代孕還會導致民事法律關係紊亂。根據“分娩者母”的原則,代孕母親爲代孕子女生理上的母親,而委託夫婦又爲其在基因學上的父母,究竟規定哪一方爲其法律上的父母纔算合理?如果代孕子女出生後,代孕母親拒絕將孩子交給委託夫婦,或者委託夫婦拒絕接受,或者雙方都拒絕,哪一方應當承擔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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