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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

來源:時尚冬    閱讀: 8.5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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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人結婚了都會白頭到老,生活中很多夫妻都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下面小編分享一篇關於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的相關資訊。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1

一、幾歲孩子可以選擇撫養權?

子女年滿十週歲的,應當徵詢子女自己的意願。 對子女撫養權問題,原則上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兩週歲以上,優先考慮已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一方;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一方,且改變環境對子女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的一方,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隨一方生活有利,且另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不利於成長的。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兩週歲到十週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想要孩子請準備下列證據:工作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孩子戶籍上學證明;照片、錄音、錄影: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係更好;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

二、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有哪些?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幾歲孩子可以選擇撫養權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一系列有關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一些具體意見,兩週歲以下哺乳期孩子一般是跟隨母方生活,兩週歲以上的孩子應該著重考慮父母雙方的條件等,而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判決則應該考慮孩子自己的意見。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2

孩子多大可以自己選擇撫養權

10歲以上需要徵求孩子意見,法院判決一般也會尊重孩子的選擇。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怎麼規定(《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於2020年12月31日)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 第2張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週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週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撫養權和監護權有什麼區別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3、我國立法上關於撫養權的缺憾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於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範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其實有了基礎社會意識與家庭意識的小孩是足夠有能力對自己以後的生活環境與生活條件進行判斷,並且如果法院根據硬性指標不顧孩子本身的意願也有可能造成孩子在被宣判的家庭裡面呆得並不感覺到舒服。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3

在離婚糾紛案件和撫養權變更糾紛案件中,很多人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上演了一幕幕驚心動魄的“奪子大戰”,目的就是為了爭到孩子的撫養權。其實,孩子不是哪一方的私有財產,離婚也不能剝奪另一方與孩子的親子關係和對孩子的監護權利,而是解決孩子由誰來直接撫養;另一方仍是孩子的監護人,只是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對孩子進行間接撫養。如果父母雙方為了爭奪孩子的直接撫養權鬧得兩敗俱傷,甚至反目成仇,受傷害最大的恰恰是孩子。而且這種敵對的狀態,並不利於雙方建立良好的'“離後關係”,也不利於孩子今後的身心健康成長。

對於達到一定年齡的孩子,法院在處理其撫養權歸屬的時候,還應當徵求孩子的意見。那麼到底多大的孩子有權選擇跟誰生活呢?

今天,我們就來分享一個相關的案例,離婚一年後男方起訴要求變更八歲女兒的撫養權,女方並沒有不適宜撫養或者不盡撫養義務的情形,孩子則明確表態願意隨父親生活,法院又該如何判決?下面,讓我們一起進入今天的案例時間:

湖南衡陽的凌先生與妻子李女士於2016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生育的兩個孩子,兒子跟隨父親生活,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然而,過了一年後,凌先生卻突然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

凌先生認為,李女士離婚後不久再婚並生下小孩,無暇顧及女兒小花的學習和生活,因此請求變更小花由其撫養。李女士則辯稱,其與現任丈夫對小孩盡心盡責,不同意變更小孩由原告撫養。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花現在八週歲,她與哥哥在父母離婚前主要由爺爺奶奶帶大,父母在外打工。父母離婚後,小花跟隨母親一起生活了一年多時間,期間李女士並沒有原告訴稱的不適宜或不盡撫養義務的情形。

當法官徵求小花的意見時,她明確表態說,願意跟隨父親和哥哥一起生活。那麼,法院又該怎樣判決呢?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 第3張

法院認為,處理該類案件應從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該案原、被告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法院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變更小花的撫養關係,被告並沒有原告所訴的法定變更情形。但是,《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規定已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十歲降至八歲,現小花已年滿八週歲,小花選擇跟隨父親生活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原、被告雙方及法院應充分尊重小花的意願,小花由原告撫養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小花變更為由凌先生直接撫養。

該案判決後,李女士表示:“儘管不是我們希望的結果,但法院判得很公正”。小花也高高興興地跟著父親回家了。

這個案例,是在《民法總則》施行後,人民法院直接依據限制民事行為人起始年齡為八週歲所做的判決,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考慮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的規定當時還未作出相應的修正。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院釋出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終於在這個問題上一錘定音。該《意見》第38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涉及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應當充分聽取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

該規定,完成了從《民法總則》規定到《婚姻法》適用的對接,明確規定了八週歲以上的孩子對隨父隨母生活的選擇權。對於今後各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提供了法律適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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