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職工病假工資標準(2016.4.1~2017.3.31)
一、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連續休假時間
連續工齡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6個月以內的
(病假工資)
不滿2年
本人工資的60%
滿2年不滿4年
本人工資的70%
滿4年不滿6年
本人工資的80%
滿6年不滿8年
本人工資的90%
滿8年及以上
本人工資的100%
超過6個月的
(疾病救濟費)
不滿1年
本人工資的40%
滿1年不滿3年
本人工資的50%
滿3年及以上
本人工資的60%
二、病假工資計算基數(上述“本人工資”怎麼算)
有約定
從約定,但不得低於正常出勤工資的70%
無約定
正常出勤工資的'70%
相關依據
上海高院民事審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長例會研討紀要(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5]11號)第一條
三、病假工資的上下限
上限
(1)5939元(2015年度上海市月平均工資)
注:可以以此為上限,也可以高於該標準。
(2)本人原工資水平
下限
(1)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
注:應當以此為下限,一般不得低於該標準,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也不得高於5939元。
(2)1752元(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注:必須以此為下限,不得低於該標準
四、病假工資的構成
應從病假工資中扣除的專案
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保險費
應由職工繳交的醫療保險費
應由職工繳交的失業保險費
應由職工繳交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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