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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截圖算個屁證據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6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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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截圖算個屁證據,聊天截圖很多人都是認為這是一份證據的,我國使用聊天軟體的人是非常多的,使用聊天軟體時要注意安全,特別是涉及到金錢的時候,以下看看聊天截圖算個屁證據及相關資料。

聊天截圖算個屁證據1

1、如果有聊天的截圖可不可以作為證據?

聊天的截圖無法作為證據的。因為聊天截圖內容是可以人為Ps的,上的證據是需要非常嚴謹的。像這種聊天截圖不作為證據的。

2、聊天記錄截圖併發到微信群裡嗎?

對方這樣做肯定是到你的權益,是種的行為。你可以儲存這些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並起訴對方。

不過,打官司的成本是很高的,你要自己衡量一下,建議你找個律師一下律師調取已刪微信聊天記錄。

3、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4、微信僅有朋友圈內容(截圖)無聊天證據投訴提交不了嗎(提交框處為白色顯示,有了聊天內容的證據後提交框

微信沒有聊天內容作為證據可能是做不了起訴的證明。朋友圈的內容是不能說明對某一個人說的。

5、微信群裡就我們兩個人聊天記錄截圖能當證據嗎?

可以的,再打一下。用客服個話。

6、微信截圖,聊天記錄可以做為有效證據嗎

7、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可以作為的證據嗎?

聊天截圖算個屁證據

8、請問聊天記錄可以做為證據嗎?

9、聊天記錄截圖能作律證據嗎

10、微信截圖能作為證據嗎

從我的經歷來告訴你,這個不能作為主要證據。老婆出軌聊天記錄微信截圖。

說一下我的經歷吧,我之前那個公司在我辭職以後,一直沒有給結工資,每次要,老闆說話都是客客氣氣的,理由一般都是“我在外地,回去給你處理”、“我在忙,一會兒給你回”、“哎呀,你終於打來了,我多,不知道哪個是你,把你的號發給我吧,馬上給你結”、

“財務不在,等她回來給你結”等等,一來二去,好幾個月就過去了,工資一直沒結,那意思就是不想給了吧。我就打了本地勞動大隊的投訴,人家說必須有正式的勞動合同才能受理,微信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都不能作為證據。

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我心裡不服,就去找公司所在地的街道辦勞保所去投訴,他們給的結果也是微信截圖不能作為證據。他們建議我去小區所在的社群居委會投訴,讓居委會的人幫忙協調一下。

說明了情況之後,居委會的老師表示很同情我,於是讓我填寫一份投訴表,又提供了,並填寫一份承諾書,保證自己所述完全屬實。之後這位老師約了另一位幫忙去協調。協調了兩次,那老闆說話還挺不客氣,最終在兩位老師的努力勸說之下,工資結了,雖然沒有預想的多,總算了了一樁心事。原配曝光小三聊天記錄嗎。

聊天截圖算個屁證據2

聊天軟體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嗎

聊天軟體截圖是屬於電子證據之一,需要提供截圖原件,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聊天截圖算個屁證據 第2張

聊天軟體內容作為證據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合法性

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祕密錄製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聊天軟體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於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客觀性和關聯性

能夠證明聊天軟體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聊天軟體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證明聊天軟體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聊天軟體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絡。聊天軟體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聊天軟體頭像或聊天軟體相簿照片的辨認;

3、網路實名、電子資料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公司的協助調查。

聊天截圖算個屁證據3

一、聊天軟體截圖具有證據效力嗎

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聊天截圖算個屁證據 第3張

二、電子資料判定標準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或真實存在的事實。為了確保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與原件或原物核對一致的影印件或複製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為無論書證還是物證,其真實性均與證據載體的物理特性有關。對書證而言,影印件更易造假,更難辨別真偽,原件上文字書寫印墨、書寫時間等重要資訊在影印件上都無法體現。

物證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完全依賴於證物自身特性,因此複製件必須要與原物核對一致。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鑑定意見、勘驗筆錄不僅要提供原件,當事人還可申請鑑定人、勘驗人到庭質證,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對證據“原件”的要求。電子資料的原件是指電子資料最早被記錄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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