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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5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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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是否合法,釣魚執法也是我們經常聽到的一種名詞了,這種行為其實也是對法律的一種挑戰,釣魚執法這種手段無疑是不好的,下面一起來看看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1

一、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檔案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

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為,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二、釣魚執法的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

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

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2

何謂“釣魚執法”?

常常聽說有“釣魚執法”的事,“釣魚執法”一般是指執法人員假裝交易的相對方,與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接洽、交易,最終獲取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違法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證據”,以此為證據對嫌疑人進行處罰乃至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執法方式。

曾有運管部門假裝乘客,乘坐無運營許可證的“黑車”,以支付車費的方式,取得其非法營運的“證據”,據此對非法運營者處以重罰。

販賣毒品案件中,由於此類案件本身基本上交易都是祕密進行的,用常規的偵破方式難以破獲此類案件。

故《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像毒品犯罪這樣的嚴重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實施“隱匿身份偵查”,偵查學裡面叫“特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釣魚執法”。根據規定,實施“隱匿身份偵查需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

偵查本身就是要破獲案件,不是要人為製造犯罪案件。所以,“誘使他人犯罪”是《刑事訴訟法》所明文禁止的。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第2張

對執法者的法律後果

對於販賣毒品案件中的“釣魚執法”,也就是特情介入,要根據情況分析。執法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立案後”,且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否則,因程式違法,相關人員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對執法者(特情人員)將以違法處置。

對被執法者的法律後果

特情的介入,往往是對嫌疑人的一種誘惑,分三種情況:

一、犯意引誘:嫌疑人本來不打算販賣毒品,經引誘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這種情況屬於禁止性的行為。嫌疑人可做無罪辯護。

二、數量引誘: 嫌疑人本有販賣小數量毒品的意思,經引誘實施販賣大數量的毒品,這是允許的偵查行為,但嫌疑人可做罪輕辯護。

三、機會引誘:嫌疑人本無買家或者賣家渠道,特情人員為達成交易,提供渠道。這種情形下,也是嫌疑人本有犯意,只能做有罪處理。

對事件本身的法律後果—“釣魚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如果特情提供了上家和下家的渠道,引誘嫌疑人販賣毒品,即形成實踐中的“雙套引誘”,此種情況下,嫌疑人可作無罪辯護。

毒品案件中的“釣魚執法”一定要嚴格守住“依法”這條底線,雙套引誘及犯意引誘,以及立案之前,或者未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等情形,均可因程式違法導致所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不能達到打擊犯罪的目的。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3

什麼是釣魚執法

所謂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近年來,釣魚執法已成為某些地方政府查處違法犯罪的主要手段,這樣的手段增加了政府部門的辦案數量,同時也的確也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社會的安定性,但這種執法手段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抹黑了政府公正形象,疏遠了幹群關係,更可能誘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 第3張

擴充套件資料:

要根治釣魚執法這一惡劣的執法行為,首先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對使用釣魚執法辦案的執法人員進行重處;其次,要加強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普及思想道德素質提升,只有這樣,才能讓其認識到釣魚執法的不合理,才能讓其從內心拒絕釣魚執法;最後,要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力度,只有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才能取得根治釣魚執法的最終勝利。

釣魚執法合法嗎

釣魚執法不合法。釣魚執法是指在法理上,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式正義,釣魚執法應當屬於違反程式正義的行為,應當被淘汰。

法律依據

《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第七十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錄、非法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五)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

(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

(八)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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