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案件怎麼處理要怎麼準備,離婚就是指夫妻雙方斷開夫妻關係,導致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很多人其實離婚都會發生糾紛,需要走訴訟的離婚就會比較麻煩,那麼離婚糾紛案件怎麼處理要怎麼準備呢?
離婚糾紛案件怎麼處理要怎麼準備1
一、離婚糾紛案件要怎麼處理
離婚糾紛案件的解決方式有:
1、對於夫妻雙方的離婚糾紛,若雙方能就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則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
2、若雙方對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
二、離婚糾紛要多久判離
多長時間判決離婚要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確定,每個案子所需時間都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如果適用普通程式的,要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遲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三、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算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其次,協商不成的,法院判定原則是:
1、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決給女方。
2、對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
3、八週歲以上的子女。未成年子女滿八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應該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糾紛案件怎麼處理要怎麼準備2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一、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協商財產分配、孩子撫養權;
2. 協商完畢後,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
3. 需要離婚的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民政局申請離婚;
4. 民政局稽核通過離婚申請後,開始計算離婚冷靜期(30天);
5. 離婚冷靜期後無反悔的,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領取到離婚證,雙方的婚姻關係就解除了
二、調解步驟:
(1)訴前調解
(2)庭前調解
(3)訴中調解
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
三、起訴流程:
(1)準備證據
(2)寫起訴書(提起訴訟)
(3)立案受理
(4)繳納訴訟費
(5)等待排期開庭
(6)開庭審理
(7)等待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8)對方上訴或判決生效(調解書10天,判決書15天)
(9)若判決生效,對方未按期付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糾紛案件怎麼處理要怎麼準備3
一、離婚起訴的流程怎麼走?
離婚起訴的流程要經過申請、審查、受理、到庭、開庭、判決等步驟和手續。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一方要到另一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一方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當事人一方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當事人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一方同意另一方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一方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一方仍堅持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適用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其中,《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雙方當事人採取協商的方式協議離婚是解決離婚問題最省事省力的途徑。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或存在規定的離婚情形並且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途徑來解決,通過法院上訴起訴來解決的要按照規範的流程來完成離婚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