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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律總是偏袒女人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7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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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律總是偏袒女人,如今女性在社會的地位被越來越重視,很多的厲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會上的壓力壓倒,學會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為什麼法律總是偏袒女人呢?

為什麼法律總是偏袒女人1

為啥婚姻法總是偏向女方

因為女人在婚姻中更容易受傷害!

一,家庭冷暴力、婆媳關係、親友關係、舊情人關係要處理和麵對;

二,要以防小三的突然來襲;

三,懷孕,生養兒女,有些重男輕女的,還更讓女人頭痛到極點;

為什麼法律總是偏袒女人

四,勞動能力及社會上的工作並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平等,用人單位大都招男不招女,招女不招已婚女,這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一個女人想要在事業上取得和男人一樣的地位,那付出的絕對會是男人的幾倍,這樣又何來的平等?

因為女性是弱勢群體,更需要法律的保護和社會的尊重,所以婚姻法才如此制定,但是我並不認為婚姻法偏向女性,而是認為現在的婚姻法是提倡男女平等為原則的!

為什麼法律總是偏袒女人2

一、我國民法典是怎麼保護女方的

1、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女方,那麼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2、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為什麼法律總是偏袒女人 第2張

二、適用保護女方需要注意什麼

1、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2、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3、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

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為什麼法律總是偏袒女人3

民法典 婦女權益保障法

憲法

《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為什麼法律總是偏袒女人 第3張

《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出現有關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勞動法》

《勞動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勞動法》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中,共有七條對女職工進行了特殊保護規定。

《就業促進法》

《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

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為什麼法律總是偏袒女人 第4張

《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

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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