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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會定為婚內同居

來源:時尚冬    閱讀: 2.7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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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會定為婚內同居,現在很多人都是會出軌的,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過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下面看看什麼情況會定為婚內同居。

什麼情況會定為婚內同居1

婚內出軌,主要有三種情形,即:通姦、同居、重婚。

1、通姦,是偶爾的婚外情,沒有達到與婚外異性同居或重婚的程度。司法實踐中,捉姦在床、無故與婚外異性深夜單獨開房的行為,一般可以認定為存在通姦行為。

2、同居:這裡的“同居”特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持續共同居住兩三個月以上構成同居。

什麼情況會定為婚內同居

3、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所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指異性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等。比如有配偶又與他人領取結婚證、舉辦婚禮等結婚儀式都可以認定為重婚行為。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什麼情況會定為婚內同居2

婚內與他人同居情況如下:

1、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的,可構成重婚罪;

2、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等偶然事件,屬於道德約束範圍,並不違法。婚內出軌行為不觸犯法律,屬於道德方面的範疇,但如果出軌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涉嫌構成重婚罪,如果只是偶爾出軌則僅屬於道德問題,但不構成犯罪,如因出軌起訴離婚的,可要求對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民法典以夫妻關係同居怎麼認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當事人有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較穩定的性關係;三是斷續或較長時間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民事上應負的責任包括:

1、停止侵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停止繼續侵害合法配偶權益;

2、損害賠償。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3、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

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於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什麼情況會定為婚內同居 第2張

二、離婚的過錯認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什麼情況會定為婚內同居3

一、什麼情況下構成同居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或祕密的兩性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同居的構成要件:

1、未經結婚登記;

2、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3、同居主體是男女雙方;

4、以公開的夫妻關係或祕密的兩性關係同居。

同居的範圍可概括為四種:

1、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係。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3、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4、婚外或同居外之姘居。即祕密同居。

什麼情況會定為婚內同居 第3張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包括哪些

同居期間的財產範圍同居財產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

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關於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民法理論確認。

據此,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

1、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2、按財產與人身關係的聯絡性劃分,可分為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係財產。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勞保待遇、憮卹金、轉業安置費、醫療費、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係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

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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