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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發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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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發布規則,廣告,即廣而告之之意。廣告是為了某種特定的需要,通過一定形式的媒體,公開而廣泛地向公眾傳遞資訊的宣傳手段廣告內容、形式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出版廣告是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來看看廣告發布規則。

廣告發布規則1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2022年11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9號公佈、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告發布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廣告發布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以下統稱廣告發布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廣告發布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廣告發布登記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報刊出版單位,由其具有法人資格的主辦單位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二、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

三、配有廣告從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

四、具有與廣告發布相適應的場所、裝置。

第五條 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告發布登記申請表》;

二、相關媒體批准檔案: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提交《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訊道許可證》,報紙出版單位應當提交《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單位應當提交《期刊出版許可證》;

三、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四、廣告業務機構證明檔案及其負責人任命檔案;

五、廣告從業人員和廣告審查人員證明檔案;

六、場所使用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應當將准予登記決定向社會公佈;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 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使用自有的廣播頻率、電視訊道、報紙、期刊釋出廣告。

第七條 廣告發布登記的有效期限,應當與廣告發布單位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所提交的批准檔案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條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廣告發布登記應當提交《廣告發布變更登記申請表》和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檔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准予變更的,應當將准予變更決定向社會公佈;不予變更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出登記:

一、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且廣告發布單位未申請延續的;

二、廣告發布單位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廣告發布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的;

四、廣告發布單位由於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的;

五、廣告發布單位停止從事廣告發布的;

六、依法應當登出廣告發布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應當將准予延續的決定向社會公佈;不予延續的,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一條 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稽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制度。

第十二條 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按照廣告業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時通過廣告業統計系統填報《廣告業統計報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廣告經營情況。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廣告發布單位採取抽查等形式進行監督管理。抽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廣告發布登記事項從事廣告發布活動;

二、廣告從業人員和廣告審查人員情況;

三、廣告業務承接登記、稽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

五、其他需要進行抽查的事項。

廣告發布規則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的規定吊銷廣告發布單位的廣告發布登記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抄告為該廣告發布單位進行廣告發布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查處。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發布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撤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變更;逾期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准予廣告發布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等廣告發布登記資訊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佈。無法通過上述途徑公佈的,應當通過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公佈。

企業的廣告發布登記資訊和行政處罰資訊,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廣告發布規則2

第一條為了規範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訊、視訊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要求應當展示、標示、告知的資訊,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網際網路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堅持正確導向,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國家鼓勵、支援開展網際網路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倡導文明風尚。

第四條利用網際網路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於廣告發布者的規定。

利用網際網路提供資訊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於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廣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等活動的,應當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主體的規定。

第五條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自律公約和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主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從事網際網路廣告活動,推動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際網路設計、製作、代理、釋出廣告。

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菸草(含電子煙)廣告。

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廣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釋出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對須經審查的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釋出,不得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第八條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不得在同一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地址、聯絡方式、購物連結等內容。

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胱勻凰閹鶻峁饗鄖幀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變相釋出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並附加購物連結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第十條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網際網路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沒有關閉標誌或者計時結束才能關閉廣告;

(二)關閉標誌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者難以定位等,為關閉廣告設定障礙;

(三)關閉廣告須經兩次以上點選;

(四)在瀏覽同一頁面、同一文件過程中,關閉後繼續彈出廣告,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

(五)其他影響一鍵關閉的行為。

啟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時展示、釋出的開屏廣告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騙、誤導使用者點選、瀏覽廣告:

(一)虛假的系統或者軟體更新、報錯、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虛假的播放、開始、暫停、停止、返回等標誌;

(三)虛假的獎勵承諾;

(四)其他欺騙、誤導使用者點選、瀏覽廣告的方式。

第十二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公眾號等網際網路媒介上不得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第十三條廣告主應當對網際網路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釋出網際網路廣告的,主體資格、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相關證明檔案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建網站,以及自有的客戶端、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公眾號、網路店鋪頁面等網際網路媒介自行釋出廣告,也可以委託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釋出廣告。

廣告主自行釋出網際網路廣告的,廣告發布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廣告檔案並及時更新。相關檔案儲存時間自廣告發布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廣告主委託釋出網際網路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及時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健全和實施網際網路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稽核、檔案管理制度:

(一)查驗並登記廣告主的真實身份、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資訊,建立廣告檔案並定期查驗更新,記錄、儲存廣告活動的有關電子資料;相關檔案儲存時間自廣告發布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二)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釋出;

(三)配備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稽核人員或者設立廣告稽核機構。

本辦法所稱身份資訊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身份證件號碼)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網際網路廣告行業調查,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

第十五條利用演算法推薦等方式釋出網際網路廣告的,應當將其演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廣告投放記錄等記入廣告檔案。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在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制止違法廣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記錄、儲存利用其資訊服務釋出廣告的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資訊記錄儲存時間自資訊服務提供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二)對利用其資訊服務釋出的廣告內容進行監測、排查,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採取通知改正、刪除、遮蔽、斷開發布連結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保留相關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機制,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或者公佈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四)不得以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妨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廣告監測;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採取技術手段儲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發布者的真實身份資訊、廣告修改記錄以及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資訊等;

(六)依據服務協議和平臺規則對利用其資訊服務釋出違法廣告的使用者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

第十七條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不得在搜尋政務服務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公眾號等的結果中插入競價排名廣告。

未經使用者同意、請求或者使用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裝置、智慧家電等傳送網際網路廣告,不得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或者網際網路即時通訊資訊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第十八條釋出含有連結的網際網路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核對下一級連結中與前端廣告相關的廣告內容。

第十九條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網際網路直播方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間運營者接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營銷人員接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對違法網際網路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以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情況移送其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廣告代言人為自然人的,為廣告代言人提供經紀服務的機構所在地、廣告代言人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其所在地。

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釋出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網際網路廣告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檔案;

(四)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網際網路廣告相關資料,包括採用截圖、錄屏、網頁留存、拍照、錄音、錄影等方式儲存網際網路廣告內容;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裝置等財物;

(六)責令暫停釋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廣告發布規則 第2張

第二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際網路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證據。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經審查或者未按廣告審查通過的內容釋出網際網路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網際網路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廣告發布者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欺騙、誤導使用者點選、瀏覽廣告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據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廣告主未按規定建立廣告檔案,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能夠證明其已履行相關責任、採取措施防止連結的廣告內容被篡改,並提供違法廣告活動主體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拒不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網際網路廣告行業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明知或者應知網際網路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使用者同意、請求或者使用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裝置、智慧家電等傳送網際網路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或者網際網路即時通訊資訊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佈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廣告發布規則3

廣告,即廣而告之之意。廣告是為了某種特定的需要,通過一定形式的媒體,公開而廣泛地向公眾傳遞資訊的宣傳手段。廣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廣告包括非經濟廣告和經濟廣告。非經濟廣告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廣告,又稱效應廣告,如政府行政部門、社會事業單位乃至個人的各種公告、啟事、宣告等,主要目的'是推廣;

廣告發布規則 第3張

狹義廣告僅指經濟廣告,又稱商業廣告,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的廣告,通常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溝通訊息的重要手段,或企業佔領市場、推銷產品、提供勞務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擴大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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