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資金可以取出來嗎,公司註冊的時候要求有一定的註冊資金,對於剛剛成立的公司來說,這筆註冊資金也是一筆不小的數額,日後的週轉等也需要用到。那麼下面就來說說公司註冊資金可以取出來嗎。
公司註冊資金一般可以取出來。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將註冊資金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損害公司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註冊資金是在你公司全部註冊下來才可以拿出來,時間大約是30個工作日左右,但是不可以一次性拿出來,(這個是屬於抽逃註冊資金是違法的)
只要用於公司正常經營得話,隨時可以使用該資金,如沒有合適理由得話,大額點轉移會被限制,也可能會被工商部門定為抽逃資金,因此儘量不要大額的劃轉
1、註冊資金是公司股東向公司的投資款。
2、一定要注意,註冊資金可以取出來的前提是用於公司經營,股東不能取出註冊資金據為己有,或用於其他和公司經營無關的事項,否則就是抽逃資金的違法事項了。
3、註冊資金取出來,會計在賬面裡會清晰的反應出來,不可以出現去向不明的取款。當然現實中,小額的註冊資金去向不明,在小企業中也非常常見。但大額比如上百萬或上千萬的資金,去向不明那可就是大麻煩了。
4、公司註冊完畢取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以後,公司賬戶裡的錢可以由公司取出供公司日常經營使用,但是不能一次性提取,那樣會有抽逃註冊資金的嫌疑,工商局,公安局,稅務局都會找你的,數量大了,屬於刑事犯罪。
公司註冊資金拿出來用可以有以下辦法:
一般來說在公司進行註冊的時候,要在銀行開戶兩次,第一次是用來驗資的.賬戶,第二次是公司的基本賬戶,驗資賬戶驗資後就登出了,但是基本賬戶是用來公司資金的出入和結算時候使用的,一般註冊完成之後,註冊資金進入基本賬戶,就可以支取使用了。所有的公司註冊資金在註冊完成後都可以使用了,當然在註冊過程中是不能支取的。
一、註冊公司的註冊資金可以拿出來嗎
(一)註冊公司的註冊資金是可以拿出來用的
(二)但是如果工商查詢檢查了,抽查了,那麼你就要把這些資金注入到公司賬戶裡
(三)只是在剛註冊公司時要存入銀行驗資戶讓會計師事務所去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然後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這段期間註冊資金是被凍結了的,等這些手續辦好後就可以開個基本戶把錢從驗資戶中轉出,公司就可以正常使用註冊資金了。
(四)公司註冊完畢取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以後,公司賬戶裡的錢可以由公司取出供公司日常經營使用,但是不能一次性提取,那樣會有抽逃註冊資金的嫌疑,工商局,公安局,稅務局都會找你的,數量大了,屬於刑事犯罪。
二、註冊公司的註冊資金是什麼意思
“註冊資金”指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自有財產的數額的體現。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金依據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繳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註冊資金就是企業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營範圍和方式的主要依據。註冊資金反映的並不是企業實際的擁有的財產數額。只是代表初期投入的資本,是一種象徵,證明公司至少能承擔等同於註冊資金的風險。
三、 公司的註冊資金可以更改嗎
(一)企業註冊後註冊資本可以依法變更,依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沒有資金可以註冊公司嗎
沒有註冊資金可以成立公司。可以採用發起設立的公司,實行認繳制,是不需要進行驗資的.。因為我國現在註冊公司實行認繳制而不是實繳制,也就是說,如果註冊公司時暫時沒有註冊資本的,不需要立即繳納註冊資本,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發展的實際來制訂註冊資本實繳計劃,然後之後根據指定的繳納計劃繳納資本即可。
根據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