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家暴首先應該怎麼辦,如今女方被家暴的新聞頻頻出現,很多的家庭都有家暴的情況,當遭受家庭暴力的時候,可以去到專門的家庭暴力鑑定機構進行檢定,那麼遭家暴首先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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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遭遇家暴怎麼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受到家庭暴力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遭遇來自配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因此離婚的,有權索要損害賠償。不過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當事人索要損害賠償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2、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3、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家庭暴力的危害非常大,被害人如果不反抗的,不僅自己受到傷害,自己子女的身體、心理健康也會收到影響。現實生活中,家暴不僅僅是來自於配偶,父母、子女也有可能是家暴的實施者
因此針對不同的物件,受害人就需要採取不同的措施來進行維權,此時可以先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以免對方再作出一些家暴行為,損害到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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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家暴了第一時間應該怎麼辦
第一時間選擇報警。
一般都是先調解的,調解不成的.進行依法處理。所以,在決定報警的時候可以明確的告訴警察。我不能容忍家暴,如果你們調解不成就走了的話,自己可能會面臨威脅等。對待家暴請不要息事寧人。家暴只有第一次和無數次。
所以請明確告訴民警:這種事情我不能容忍,不管離不離婚,我也希望你們幫我主持公道。然後民警會講施暴者帶回警察局,然後會出具報警回執、筆錄,傷情鑑定等一系列司法程式!
二、遇到家暴如何報警
第一時間撥打110
電話都會撥,但是怎麼說有講究。通常情況下,警察同志都非常忙,出警是否迅速取決於案情的重要和緊急程度。接線員會將您說的每一句話,邊聽邊記錄在電腦上,然後將情況轉給相應轄區派出所,由派出所處理。
由此,對110言簡意賅說明被打情況,並且明確告知自己所感受到的強烈威脅和恐懼,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很多受害者都會有“家醜不可外揚”的想法,擔心自己報警的事情會被他人所知,成為別人口中的談資,所以往往一忍再忍。反家暴法出臺後,公安機關將對家暴報案人的資訊負有保密責任,不用再擔心有隱私洩露的風險了!遭遇家暴,就要果斷報警!
接聽派出所警察電話
只要接到報警,按規定警察同志都會處理,但不一定會留下詳細的報警材料。到你家來之前,警察同志通常會打電話給你,詢問最新進展,也會勸慰你幾句。如果你開始動搖是否該讓警察上門,那麼警察同志會先去處理其他更緊急的警情。最後的結局就是:本次報警撤銷。
與以往做法不同,反家暴法明確了公安部門在面對家暴糾紛求助時的出警責任。自此,報警後警方應對家暴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所以說,當你報警後,必須堅持讓警察到現場。
家暴是自訴案件,所以說這個時候最好就是自己去報警。他人是無法幫忙報警的。如果選擇忍耐,很有可能在之後造成更嚴重的傷害。因為家暴的人都會毆打自己的親人,這個時候很容易發生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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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家庭暴力該怎麼處理?
首先,一定要及時報警和就診,報警記錄和病歷都是將來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其次,可以向當地居委會、婦聯、親友求助。根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居委會、婦聯、派出所均有義務保護受害者。一旦報警,派出所必須出警並進行調查。
(二)能否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
可以。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下保護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向哪個法院申請人身保護?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四)什麼時候可以申請人身保護措施?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起訴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五)申請人身保護措施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受害人(特殊情況可由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
3.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4.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家暴過後施暴者悔過寫下的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等。
(六)離婚時受害方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或是在財產分割上多分一些財產?
家庭暴力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情形之一,施暴方為過錯方,受害方為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