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不知道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嗎?我們在公司工作的同時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那麼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嗎?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一看了解一下相關知識吧。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嗎?1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嗎?
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六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即:
4、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7、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是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是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嗎?2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公司都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1、無論是員工,還是單位人資,很大部分人都認為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公司都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實際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正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勞動者有該條規定的條件時,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6、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7、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8、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9、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這就是實踐當中,經常用到的員工行使被迫辭工權,要求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員工辭工一定要保留證據,不但要證明自己辭工了,還的證明自己辭工的理由正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實踐當中,有的員工為了早日離職又擔心單位不批准自己辭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發展等個人原因申請辭工,然後又找到單位存在上述違法情況的證明,想以此為由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