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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來源:時尚冬    閲讀: 2.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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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現在網絡的存在,讓人們溝通變得越來越方便。而聊天記錄必須是當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收集的,需要和其他證據相印證。以下分析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1

一、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1、可以。

2、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屬於“視聽資料”類證據,但其為間接證據,且證明效力較低,需要和其他證據相印證。同時網絡聊天記錄必須保持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特徵,網絡聊天記錄的取證時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隱私。

二、當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時,須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保全網絡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客觀真實性。

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

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繫,並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為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3)合法性。

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於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絡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採信的焦點問題。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三、網絡聊天證據的取得不應侵犯對方或者第三者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網絡聊天證據一般都是證明愛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性關係、同居、曖昧關係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會對對方提出的網絡聊天的證明內容進行否認,而且會對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進行質疑,法院對網絡聊天的證據能否採信,還要看有沒有其他輔證,現將該問題論述如下:

(1)如果是舉證一方與自己愛人的聊天記錄,一般情況下公證處會提供公證服務,不會涉及到隱私權的問題。該證據的取得與視聽資料中的錄音證據一樣,並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也不會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2)如果是通過破解自己愛人的密碼獲取的聊天記錄,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主要焦點是針對證據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2

社交軟件截圖可以當做法律依據嗎

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截圖,可以作為法律證據。最高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短信、微博客、網聊記錄等電子數據形式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社交軟件和短信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是可以作為證據材料的,但是需要滿足下面的幾種情況:

第一,社交軟件和短信作為證據必須保證社交軟件和短信的內容要是客觀、真實和可靠的, 客觀、真實就是指訴訟的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真相,是一種客觀事實,而不是來自個人的主觀猜想。社交軟件和短信的聊天記錄應該是當事人在日常活動中自然形成的,內容可以被對方知曉的,並且還可以複製呈現的。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第2張

第二,社交軟件和短信的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材料還需要和案件事實有關聯。所謂關聯,就是説證據不僅僅是事實的客觀存在,還需要和案件的事實有邏輯上的相關性,可以從邏輯上推斷出來,從而能夠説明案件的事實情況。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的內容肯定是要和事件的本身相關,不是一些無關的東西。

第三,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還必須是合法的。就是説證據是來自於當事人的主動提供,或者是當事人、律師或者法定機關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序合法的調查和收集來的。

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很新的證據材料,當然和其他普通的證據收集有所區別。不論是當事人主動提供的,還是來自於人民法院的主動收集,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社交軟件和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3

一、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1、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但是聊天記錄必須是當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收集的,具有完整性,並經查證屬實。聊天記錄可以作為電子數據的一種,作為證據來使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第3張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電子證據有哪些

電子證據的範圍很廣,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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