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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

來源:時尚冬    閲讀: 1.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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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違規或者違法的行為都是一些非常不好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後果,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避免做出違規或者違法的行為。以下分享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1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2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及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 第2張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就是指依法應當建賬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這是對第一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本賬”、“賬外賬”。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就是指出具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不合法。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3

違反會計法規定的有什麼。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違反財務規定的行為 第3張

責任形式

《會計法》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

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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