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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户口一直不遷走怎麼辦

來源:時尚冬    閲讀: 2.3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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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女方户口一直不遷走怎麼辦,離婚時候,女方可以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但是有些人卻不願意遷走,那麼離婚後女方户口一直不遷走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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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拒不遷出户口怎麼辦

根據現在的户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户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其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覆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難以辦理。

需要説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户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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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一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另一方户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並書面告之另一方。

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將户口在最短時間內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

當然,協議時如果遷出義務一方不肯加上延時補償條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願意承擔法律風險。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會在判決書中加上“應在離婚後的'三十日內將户口遷出”之類的語句

但判決生效的執行問題往往也難以解決,當然,如果女方有條件遷出,則執行起來相對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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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女方户口不遷出怎麼辦

關於離婚後户口的問題,一般是男女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好那要另當別論。

根據有關規定:“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户、立户的規定予以辦理。

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户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説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户或遷轉手續,並在户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户日期和原因。”男方可參照上述規定,到警察局申請強制遷移女方的户口。

二、離婚後女方户口不遷出怎麼辦

夫妻離婚後,户口除了可以辦理遷移,如回遷回結婚前原户籍所在地、遷往經常居住地外,還能怎麼辦呢?一般來講,還有以下的處理方式:

離婚後女方户口一直不遷走怎麼辦 第2張

1、另立門户

由於户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2、再婚後再遷

如果離婚後再婚,可以在離婚後將户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説的,還必須具體瞭解當地的户籍政策和細則。

3、不遷出

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户口並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這是因為,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户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

關於户口問題,法律並沒有強行規定結婚就要遷到一塊,而離婚就必須要遷出。夫妻離婚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户口問題,是否遷出全憑當事人自己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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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離婚後女方户口不遷走,男方可以拿着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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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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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後的户口本女方不遷怎麼辦

按現行户籍登記管理規定,户內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可以憑藉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户登記。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前妻户口的遷移,在自己不主動遷移的情況下,協商解決,户口問題,法院是不處理的。因而必須由雙方友好協商,就户口問題共同達成一致。

只有原配偶向户籍登記機關出示離婚法律文書等資料,交向户籍登記機關説明相關情況,在滿足了户籍遷移的相關條件後,才能由户籍登記機關按章辦理遷移手續。

相關知識:離婚後户口怎麼分

1、因婚姻變化、家庭成員變化、住房結構變化需分户的,憑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和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

2、屬結婚或離婚分户的,憑《結婚證》或離婚證明(未成年人子女與父母之間、單元房中分開居住、借住、租賃、搭建臨時房等,不得分户),經派出所外勤民警審核同意後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分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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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户口遷移手續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户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2、辦理遷入手續

《户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3、不同省區對户口遷移手續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如果不明白如何辦理户口遷移手續,亦可到當地的公安户口登記機關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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