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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的女兒有義務贍養娘家人嗎

來源:時尚冬    閲讀: 4.3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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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的女兒有義務贍養娘家人嗎,在中國的許多農村地區,當地的一些傳統風俗認為贍養老人的責任主要應該由兒子來承擔。女兒已經嫁出去了就不用負責贍養義務了,對此有疑惑的人可以來了解一下嫁出的女兒有義務贍養娘家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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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出嫁後仍應贍養父母。我國的傳統思想是養兒防老,重男輕女。尤其是農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認為贍養老人是兒子的事,在老人遺產的繼承上、家庭財產的分割上都是兒子有份,女兒沒有的,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在這樣的觀念支配下,一些女兒尤其是已經出嫁的女兒,往往忽視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女兒同樣得到了父母的撫養,應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成年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也就是説,在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因女兒出嫁而取消她的贍養義務。

二、相關贍養法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嫁出的女兒有義務贍養娘家人嗎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結合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來看,不管女兒是否出嫁,其實在遺產繼承上面與兒子享有的是同等的權利,甚至在女兒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時候,分割遺產的時候可以獲得較多的份額。所以出嫁的女兒有義務贍養父母嗎?答案是肯定的,無論是繼承權還是贍養義務,女兒與兒子都是同等的。

嫁出的女兒有義務贍養娘家人嗎2

從法律角度看兒子和女兒都有贍養父母負擔義務,女兒和兒子在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上是完全相同的。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這項是義務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農村老人贍養費多少錢?

《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該義務為法定義務,是不能免除的,且每個人的義務內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贍養人的實際能力為限,由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則由人民法院認定。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具體而言:

1、對於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贍養費給付標準,各省市出台的關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中,都有關於贍養費和撫養費的計算方法的規定。贍養費一般按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標準,剩餘部分按其贍養人數的平均數額計算。贍養費的多少要看子女的多少和子女的經濟狀況,來判斷. 一般來講不應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

嫁出的女兒有義務贍養娘家人嗎 第2張

2、對於農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當地統計部門發佈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數據為基準。

3、需要指出的是, 給付贍養費的數額,是根據贍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1,父母無其它收入的,由子女支付贍養費。——2,父母收入不足支付生活費,由子女補足.(以當地標準為準)

4、隨着時間的推移和被贍養人實際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數額。要求增加贍養費,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法院原先判決的贍養費不能保障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

(2)、贍養義務人有能力負擔。

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

而贍養費具體要給多少錢呢,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

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嫁出的女兒有義務贍養娘家人嗎3

1、分家析產不公不贍養。

農村老人普遍存在子女成家後,便將自己全部財產分給子女,而自己年老後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完全依靠子女供養。這樣就會導致子女錯誤地認為,分家析產是子女贍養老人的前提。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兒、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一些子女認為應按財產的份額確定贍養義務,多得財產多盡義務,少分財產少盡或不盡義務等等。這些認識都是錯誤的,與法律也是相悖的,因為贍養老人和分家析產是各自不同的法律關係。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履行的法定義務,不涉及財產問題;分家析產是分割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係,不涉及人身關係。

嫁出的女兒有義務贍養娘家人嗎 第3張

2、不照料晚輩不贍養。

在農村,由於子女長期在外務工,便將孩子的飲食起居、上學接送、日常管護等全部交給家中老人。如果老人們在幾個子女中處理不當或稍失公平,個別子女會認為長輩“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有子女説:“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言下之意,父母沒有照顧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承擔贍養義務。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不是 (外)孫子女的監護人,對於(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輩為由,對抗自己對老人的贍養義務,這於法於理都説不通。

3、不繼承遺產不贍養。

現實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棄遺產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這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也就是説,繼承權可以放棄,贍養義務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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