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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

來源:時尚冬    閱讀: 1.5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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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人都是會死去的,財產也會由繼承人繼承的,人死了遺產進行公證的,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辦理。以下看看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及相關資料。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1

沒有有效的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這類問題會很麻煩啊。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比如小麗的父親去世後,小麗父母共有房產中,有一半份額屬於父親的遺產,該部分發生繼承。由於不存在有效遺囑,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原則上安排比例分配。

未來被繼承人的父母(即小麗的爺爺奶奶)去世時,他們所繼承小麗父親的房產份額,又作爲爺爺奶奶的遺產,在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分配,這樣就出現了小麗的叔伯繼承小麗父母房子的情形了。

所以,不要以爲自己家的房子只在自己家發生繼承,能立遺囑早立遺囑,

如果已經發生了法定繼承,也要儘早辦理繼承公證及相應登記手續,否則這樣沒完沒了繼承下去,法定繼承人查都不清楚,基本上就再也沒法辦理登記了。題主的問題,其實就是沒有及時辦理繼承的一個典型例子,如果在父親去世後,及時辦理繼承,爺爺奶奶放棄繼承,這樣就沒有後續的問題了。

目前常見的遺產繼承主要是不動產類繼承,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金融資產類的繼承,還有車輛的繼承、以及股權的繼承。

我國現行繼承法並沒有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也就是說,遺產繼承屬於自願的,不屬於法定的公證事項

但是,爲什麼很多人去辦理遺產過戶時,相關部門非要讓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呢?

第一個原因:是由於公證機構的專業性質決定的。公證機構是我國的法定的證明機構,公證機構經過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證書,具有最高的證據效力,也具有最高的證明效力。並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推翻外,否則,公證書可以直接作爲證據使用。而繼承權公證書具有直接確定由哪一位當事人繼承的效力。正是因爲繼承權公證書的上述效力,相關部門纔會出臺規定,當事人辦理遺產繼承,必須公證處去辦理繼承權公證。

第二,是由遺產繼承權辦理工作的`專業性決定的。遺產繼承權的辦理是一個很專業的法律工作。遺產繼承關係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理過程中需要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以及確定由哪一個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工作比較複雜,並且帶有一定的風險。而公證機構,作爲我國法定的證明機構,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方面,具有專業優勢,人才優勢。因此,相關部門,如不動產登記部門,銀行等,都會要求當事人去辦理繼承權公證。從而減輕自己的法律風險。

第三個原因,出於保護相關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的考慮。現在的遺產,特別是遺產,都比較值錢,有的法定繼承人爲了獨自霸佔遺產,都會想法隱瞞其他法定繼承人的信息。而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

會經過多道程序,對要辦理的繼承事項進行審查、覈實。如果發現當事人做虛假陳述,從而侵犯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權益,公證處就會拒絕辦理。這樣,一些繼承人想獨吞遺產的企圖也不會實現,從而很好的保護了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

以上就是相關部門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原因。

中華遺囑庫主任陳凱律師提醒市民說,現在,房產已經成爲繼承中最大的財產。房產繼承過戶不要求公證,不等於不審查覈驗。不管是房產繼承公證,還是過戶部門審查覈驗,都不會太省事兒。

對於房產繼承公證和審查覈驗的重點和難點,陳凱說主要有兩個:首先是證明繼承人過世。一個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的父親去世了,他要辦理繼承房產公證,可能爺爺奶奶已經去世了,公證時,需要開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但這份死亡證明可能要到爺爺奶奶生前居住地開,這往往會很麻煩。

第二,辦理時,要求所有在世繼承人都要來現場。但有的人在外地,有的人出國了,有的人年紀大,有的人不願意配合,往往導致人很難到齊。

怎麼解決這兩個難題呢?陳凱認爲,第一要通過政府內部信息互聯,打破信息孤島,讓一些去世、關係等證明信息可以內部查詢。其次,呼籲老人提前寫好遺囑,財產指定給某些人,那麼就可以減少一些證明材料,辦理時非繼承人也不用到現場了。

他還特別強調,立遺囑要立規範的遺囑,否則政府部門將無從覈實。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2

一、人死了遺產如何公證

在公證處開遺產公證書。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二)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三)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註銷單》原件;

(四)遺產若爲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五)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六)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 第2張

二、什麼情況可以採用口頭遺囑

民法典中規定,危急的情形可以採用口頭遺囑。主要是指當事人已經瀕臨死亡或者生命受到隨時死亡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訂立口頭遺囑,並且需要有兩個見證人進行見證。凡遺囑人能在該情形下,以自書、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不得口頭遺囑。另外,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遺囑公證的辦理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遺囑公證的辦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五)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3

一、死後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1、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2、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3、 遺產的產權證明、清單(如房屋產權證、存單、股權證明);

4、 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組織或勞資部門出具的《申請繼承權公證親屬關係證明表》,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其親屬關係證明;

5、其中一個法定繼承人單位(注意:該單位不得與被繼承人的單位相同)出具《親屬關係證明表》;

6、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以下其中之一):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骨灰存放證、墓地證、合葬證、火化證並提供死亡時間的證明);有失蹤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

7、涉及遺囑繼承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遺囑;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8、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作出書面棄權聲明書,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提交經過公證的棄權聲明書(棄權聲明書)

9、 繼承人應當全部出席,不能出席的應有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的,受託人應提供身份證明

10、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死後繼承公證太麻煩了 第3張

二、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嗎

是的,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並做出書面聲明放棄遺產繼承。

辦理繼承公證要準備必要的材料,由於不同的被繼承人(死者)其財產類型和社會關係構成有所不同,在辦理繼承公證時,繼承人需要準備的材料也有所不同,這就是辦理繼承公證沒有固定表格和材料清單的原因。

最好的途徑就是當事人通過電話諮詢、網上留言或到公證處現場諮詢公證處工作人員,由公證處工作人員把被繼承人(死者)的情況全面瞭解後,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和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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