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個人提離職公司有補償金嗎

個人提離職公司有補償金嗎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02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個人提離職公司有補償金嗎,大家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要補償的,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是很多人關注的一個問題,下面來看看個人提離職公司有補償金嗎。

個人提離職公司有補償金嗎1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裏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違法行爲“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爲,還有一些公司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爲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

個人提離職公司有補償金嗎

三、員工先因個人原因離職,事後能否以“被迫辭職”爲由要求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般不會支持。因爲裁判機關在審理此類爭議時,會審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最初的理由是什麼,一旦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個人原因

比如辭職書或解除通知中已經表明瞭解除理由,裁判機構就會認定該理由爲勞動合同解除的真正理由。員工離職後爲了獲取經濟補償金事後再改變解除理由一般是不會獲得支持的。

如果員工一開始辭職時並未說明辭職理由,離職後能否以“被迫辭職”爲由主張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般認爲員工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不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情形爲由提出“被迫辭職”的,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

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明確告知用人單位解除事由,後又主張系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但員工有證據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確實是因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不過,這個舉證責任在員工,舉證並不容易。

個人提離職公司有補償金嗎2

一、勞動者主動辭職,完全是個人原因。

勞動者完全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另有發展、崗位不適合、自主創業”等等,這類原因完全基於勞動者個人的願意提出辭職,與用人單位無任何的關聯性。因此,勞動者因爲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個人提離職公司有補償金嗎 第2張

二、勞動者主動辭職,完全是用人單位的原因。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剋扣、少發或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讓勞動者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的惡劣環境下勞動等,這種情況下鑑於公司存在違法行爲,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理由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同時要求經濟補償。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勞動者以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的,在實務中有部分勞動者先是以個人原因辭職,後面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規定理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下是仍不能再要求經濟補償。

個人提離職公司有補償金嗎3

一、員工自己辭職有補償金嗎?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裏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個人提離職公司有補償金嗎 第3張

二、其它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應當就工資待遇、工資支付方式和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進行詳細說明,並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嚴格履行好各自職責並遵守相關條款來執行。如果員工是自己要求辭職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決勞動合同的,則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