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坐牢有什么影响,坐牢,其实也就是被告人经法院判决之后,但是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有一些罪犯还希望自己不坐牢,以下分享女人坐牢有什么影响?
对自己:
就业等方面会有一定的影响。
对家人:
有的岗位要求直系亲属无犯罪记录,家人判过刑也会有影响;在出国留学时一定要如实报告,不能有所隐瞒,否则要是给查出来就问题大了。
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刑事前科会对犯罪人产生多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前科之信息强制披露效应
《刑法》第100条确立了【前科报告制度】,从而使前科具备了信息强制披露的效应。
1.对于该条规定,多数学者持批判性立场,主张应在完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基础上废除前科报告制度。
2.少数学者及多数司法实务工作者则肯定前科报告制度的价值,认为该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3.基于刑法的公法属性,前科报告制度不但要求前科公民强制披露犯罪信息,而且限定了国家要求前科公民披露犯罪信息的范围。
二、前科之资格限制效应
前科的资格限制效应是刑事责任严厉程度的重要表现,也是前科公民复归社会后对其生活影响最大的因素。现行的非刑事法律中对前科进行的资格限制是多方面的.,根据限制资格的不同可以将这些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化考察。
首先是对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限制。这是前科资格限制效应的主要方面。根据中国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现行法律对大多数具有任职资格标准的职业在前科方面进行了限制。
再次是对前科公民其他权利和资格的限制。一是对前科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限制,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而前科则成为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前科之亲属株连效应
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前科制度的效应却不仅限于前科公民,还对其亲属产生株连性影响。前科公民的亲属会在多个方面遇到因前科株连效应而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关的新闻报道也不断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和强烈评论。
1、刑事前科会被录入档案,直接导致难以就业。
2、很多工作要求无犯罪记录,将无法从事。
3、发现新的案件,有刑事记录的人是首先被怀疑对象,将面临无数调查,自由受到极大妨害。
4、家人,子女也会因为刑事记录受到诸多限制。
5、如果构成新的犯罪,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女性在刑事拘留期间都怎么过的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其中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拘留所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不允许打骂、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具体规定参考以下规定:《拘留所条例》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拘留有以下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