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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范围和原则

来源:时尚冬    阅读: 2.7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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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范围和原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或者是工作中,其实遇到的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都可以采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以下了解违约赔偿范围和原则。

违约赔偿范围和原则1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违约赔偿范围和原则

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②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民法典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违约赔偿范围和原则2

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咨询: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律师解答: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违约赔偿范围和原则 第2张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 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 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由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

区别: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 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同时,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 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之不足。

就如1997年版《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一条所称的“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中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等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未作约定,则依照《房地产转让办法》:

(1)因房地产预(出)售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预(出)售人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购房人的过错,末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购房人向房地产预(出)售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违约赔偿范围和原则3

何为预约与本约?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与本约合同的区分标准

一、预约与本约的定义:

(1)预约(又称“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2)本约(又称“本合同”、“本约合同”),即“实现预约所订立的契约”。

预约合同最本质的内涵是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当事人就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达成合意,即可构成预约合同。

二、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

(1)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具有独立的缔约过程,同时与本合同紧密相联。

(2)是诺成合同(即“不要物合同”)。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三、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既然预约合同属于独立的合同,原则上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也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8章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1)因一方违约,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非违约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违约金责任;

(3)定金责任;

(4)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行。

(5)赔偿损失;

(6)等等。

违约赔偿范围和原则 第3张

四、关于预约合同中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之例外规定:

根据《民法典》580条之规定,存在三种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五、关于预约合同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理论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1)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范围大致相当于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相当于赔偿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

观点(2)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以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为参照,通过减轻损害、损益相抵等规则予以限缩,结果肯定要小于本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观点(3)相对于本约而言,违反预约合同的行为既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也可视为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行为。此时发生本约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计算,损害赔偿结果应当是一致的,并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关于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580原则性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为实践留下足够的灵活性和裁量空间。

六、区分预约和本约的标准:

区分预约和本约以意思表示为准——即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为标准。

七、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预约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目的是不变的,即订立本约为合同标的;而本合同的标的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合同内容的不同。预约合同内容有较高性和概括性,对权利和义务只是一个大致的、粗略的约定,并不具体明确,并不包含本约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条款。本约所约定的更为确定、全面,涵盖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

(3)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预约合同是为了确保未来能够订立本约;而本合同则是为了确保权利和义务能够实现。

预约与本约间关系密切,当事人约定为本约亦或是预约,理论上虽易分,但实际中往往不易判断,应从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和合同目的多方面来认定。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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