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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的监护人是谁

来源:时尚冬    阅读: 2.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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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的监护人是谁,孤儿在生活中的比例很小,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着,因此在如今社会中,我们对孤儿的照顾也越来越多,尽量给每一个孩子带来幸福,以下分享孤儿的监护人是谁

孤儿的监护人是谁1

一、谁是孤儿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概念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在亲权章节详尽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之余,监护制度紧接其后,以类似台湾民法中“除另有规定外,监护人于保护增进受监护人利益之范围内,行使负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的规定以示衔接。

孤儿的监护人是谁

三、民法典中哪些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谁是孤儿的监护人”的相关法律。孤儿从小就缺少照顾,确定监护人是一个尤为重要的事情,但是作为孤儿的监护人也要好好照顾他们,给予他们从小就缺失的关爱。

孤儿的监护人是谁2

孤儿院中孤儿的监护人是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由于孤儿院大多是民政部门的下设机构或由民政部门许可成立的福利机构,因此实际中,孤儿院中孤儿的监护人一般是本地的民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扩展资料:

1、儿童福利院收容儿童的种类:

儿童福利院主要收容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废儿童。还可以根据条件自费收养在家中实在无力照管的残疾婴幼儿。

2、向儿童福利院申请领养婴幼儿的手续:

结婚多年,并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无已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幼儿的经济能力,持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可携带户籍证明、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一方无生育能力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

孤儿的监护人是谁 第2张

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养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户口迁移证以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3、外国人从儿童福利院领养儿童的方法:

长期在华居住或虽在本国居住但与我国有密切往来的外国官员、专家、友好人士和公民,婚后无子女,又无生育能力,并具有正当职业,无不良企图,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儿童福利院领养中国婴幼儿。领养婴幼儿只限一人。

领养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使馆签证,附上本人职业各经济状况的证明,办妥本国入境证件,再报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才可以去儿童福利院领养。

孤儿的监护人是谁3

儿童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孤儿的监护人是谁 第3张

孩子没有监护人怎么办

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至六十八条明确: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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