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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的概念

來源:時尚冬    閱讀: 3.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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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的概念,一個案子經過一系列的過程,最後根據庭審的相關情況,然後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這樣才能讓他人心服口服,那麼下面就爲大家分享爭議焦點的概念。

爭議焦點的概念1

糾紛起,兩造生,兩造相爭,各執一端,僵持不下,難以定論,遂訴諸法院。法官查證事實,辨法析理,一斷於法,作出裁判。爭議焦點即產生於此過程之中,乃兩造必爭之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9條規定:“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之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其首先是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包括引起爭議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問題。既然是問題,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語言進行表述。

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等,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文書中常見的表達方式。其次,爭議焦點是“主要問題”,其主要性體現在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爭議焦點的概念

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依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法官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即可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對比原告訴訟請求與被告答辯意見,結合證據交換或庭審答辯情況,爲歸納爭議焦點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焦點往往並不侷限於原被告雙方的訴請或答辯,一則由於原被告雙方往往基於一方利益有意或無意模糊爭議焦點,二則由於爭議焦點所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予以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個案具體情形進行綜合歸納。

實踐中,對於爭議焦點的歸納見仁見智,但個人認爲,在歸納爭議焦點時應當注意對問題的拆解,且最好是拆解到可以與解決該問題的法律依據或理由進行對應。總體上,在對爭議焦點進行類型化處理之後,可能更有利於審判實踐中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和歸納。試做一圖:

如上圖所示,爭議焦點大致上可以分爲兩類:證據和事實爭議與法律適用爭議。證據和事實的爭議可以由法官結合當事人雙方訴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予以確認;法律適用爭議則需由法官結合法律規定及個案具體情形,綜合考量之後予以確認。當然,此圖是對爭議焦點簡單粗暴的類型化處理,可能有不盡全面和合理之處,僅供參考。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爭議焦點?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相關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時或者在庭審時歸納爭議焦點的,應當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擺放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處理。爭議焦點中有證據和事實內容的,可以在當事人訴辯意見之後在當事人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

爭議焦點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在本院認爲部分,先寫明爭議焦點,再進行說理。理由部分,有爭議焦點的,先列爭議焦點,再分別分析認定,後綜合分析認定。沒有列爭議焦點的,直接寫明裁判理由。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並非裁判文書的必備項,也即並非所有的案件都有歸納爭議焦點的必要。但有必要歸納爭議焦點的,關於證據和事實的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的爭議焦點可以在證據和事實部分與本院認爲部分分別寫明。

爭議焦點的概念2

一、當前在歸納爭議焦點方面存在的誤區

民事審判的過程,其實就是發現爭點、固定爭點、處理爭點的過程。 實踐中,還存在一些誤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把原告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當作爭議焦點,實際上等於沒有確定爭議焦點。例如:原告起訴某鐵路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要求某鐵路局賠償損失。

法官在審理時就不能簡單地將某鐵路局是否應當賠償原告多少元損失作爲爭點。而應當認真分析原、被告之間的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法律責任,然後才能確定真正的爭議焦點。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圍繞爭點審理的最終結果,而非爭議焦點本身。

二是遺漏爭議焦點。例如:一起鐵路器材買賣合同案件中,被告買了某鐵路企業的鐵路器材,部分貨款未付,某鐵路企業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被告辯稱鐵路器材存在質量問題,要求解除合同並退貨。

若把爭議焦點歸納爲被告應不應該支付所欠貨款,筆者認爲是不全面的。因爲,原、被告雙方在支付貨款問題上發生糾紛,貨款應不應該支付是雙方最大的爭議。

但糾紛發生的起因是什麼?是鐵路器材的質量確實有問題被告合法行使抗辯權?還是被告以鐵路器材的質量問題爲藉口拖延支付貨款?原告和被告在鐵路器材質量合格與否的問題上各執一詞。

因此,某鐵路企業賣給被告的鐵路器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同樣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查清鐵路器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也是解決本案被告應不應該支付貨款的關鍵。

三是有的案件雖然原告只有一個訴訟請求,但可能存在多個爭議焦點。有人認爲,只有一個訴訟請求的案件爭議焦點就不會有多個,其實不然。例如,一起鐵路專用線侵權糾紛。原告訴稱自己對爭議的專用線擁有全部產權,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構成侵權,被告答辯稱,原告請求無理,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三點:

一、自己合法擁有鐵路專用線一半產權;

二、被告使用該專用線是經過原告同意的;

三、原告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若不善於分解問題,只簡單歸納成被告是否構成侵權一個焦點,就是錯誤的。

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時效,是否存在仲裁時效中斷的事由;二是被告使用該專用線是否經過原告同意;三是原告是否擁有鐵路專用線全部產權。

爭議焦點的概念 第2張

二、正確歸納爭議焦點之我見

首先,要明確爭議焦點的概念。

民事訴訟中的爭議焦點,貫穿民事審判的整個過程。所謂爭議焦點,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之意見相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

爭議焦點有三個特徵:

①當事人對其存在與否、應當適用與否持相反意見,爭執不下;

②屬於事實問題或者法律適用問題;

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意義。因此,當事人在案件細枝末節上的爭議和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的`爭議,不應列爲爭議焦點。

其次,要善於總結才能提高正確歸納庭審爭議焦點的能力。

爭議焦點的確定與法官對法律適用的理解能力和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能力密切相關。這就要求法官要在審判實踐中多總結經驗。爭議焦點是隱藏在爭議的問題之後,導致糾紛發生的“癥結”,不是浮在表面上的爭議問題。因此,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對於一個法官的成長非常必要,但審判經驗不是審的案件數量多就自然有的,還需要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善於總結。

最後,要建立強制答辯、固定爭點的訴訟制度,爲法官正確歸納庭審爭議焦點提供製度保障。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強制答辯制度,僅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答辯的規定,是賦予被告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一項訴訟義務。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不答辯,固定爭議焦點就無從談起。

實行強制答辯,將答辯規定爲被告的訴訟義務,就便於儘早確立爭議焦點。在強制答辯程序之後,應當再規定一個固定爭議焦點的訴訟程序,就是法官可根據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組織雙方到庭,共同確認案件爭議焦點,記錄在案,開庭審理也只對爭議焦點進行。通過上述制度的建立,就能夠保證在庭審前及早確立爭議焦點,便於庭審高效進行。

爭議焦點的概念3

在民商事糾紛中,無論當事人約定採取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對法庭或仲裁庭而言,最主要的工作在於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因此法庭或仲裁庭必須調查證據,發現法律事實,判斷哪些事實與法律適用有關,而哪些無關。

在法庭或仲裁庭進行查明、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活動中,如何歸納與釐定爭議焦點是相當重要的問題。那麼,什麼是爭議焦點呢?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有法官提出:所謂爭議焦點,簡單地說就是糾紛的核心,矛盾的交鋒點,案件雙方當事人爭執的問題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歸納、並經當事人確認的爭點,是引領案件審理、糾紛解決的主線和樞紐,也是體現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與案件聯繫的能力的一個突出標誌。

爭議焦點的重要性在於,“法官依照爭議焦點的指引駕馭庭審,而當事人各方的訴辯表現、各自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及由此選擇的攻防基礎、採取的應變策略,均有可能影響裁判結果。”

爭議焦點的概念 第3張

筆者認爲:從文義角度,爭議焦點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有爭議,即屬於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爭議,無爭議的事項不可能是爭議焦點;

二是重要,即屬於焦點問題,意味着不解決焦點問題則無法完成爭議解決。

爭議事項不等同於爭議焦點,因此查明爭議事項與釐定爭議焦點亦是兩個不同概念。筆者認爲,釐定爭議焦點的前提,是對案件事實和爭議事項進行力爭完整的把握。

儘管筆者主張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爭議事實)的調查應儘量全面,但值得特別說明的是,仲裁庭對爭議事項性質的認定與作出裁決結果,均須謹慎地以當事人的仲裁請求範圍爲限,避免發生仲裁審理超裁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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